近日,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布4起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无证经营、导游兜售物品及旅游合同不规范等违规行为,督促各类旅游经营主体增强法治意识,严守法律红线,恪守诚信经营准则,自觉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一:虚报行程餐标误导游客,涉事旅行社被罚款5000元
2026年4月28日,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通过某线上直播平台宣传大连“4天3晚”旅游产品,为促使游客报名,虚报游览时间,虚标餐标,以实际行程中没有的景点吸引游客,误导旅游者。
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资质组织温泉游,个人经营者被罚1万元
2026年6月2日,郭某为增加、积累手中客户,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9名游客赴某庄园开展2天1夜温泉游活动,并向游客提供交通、门票、餐费、保险等服务。
郭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郭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导游行程中兜售特产,个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元
2026年7月12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车牌号为辽B M6xxx的旅游大巴车内发现大连特产等商品,经现场核实询问,导游高某承认该批商品系个人携带,在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牟利。
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大连某国际旅行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游合同关键信息缺失,涉事旅行社被罚2万元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5月6日至12日组织34名游客开展华东五市七日游旅游活动,游客与该公司均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合同文本未载明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旅游行程中餐饮服务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时间、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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