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因不孕及自然流产史,到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形成了3枚胚胎并冷冻保存。半年后,李先生因病死亡。不久后,张女士成功移植一枚胚胎,并产下一女。当张女士再次要求使用剩余两枚冷冻胚胎时,医院以“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涉及遗产继承利益、合同约定可销毁胚胎”为由拒绝。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张女士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已落判,法院判决某医院继续为张女士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相关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张女士承担。该案判决已生效。

产女后想再使用剩余冷冻胚胎

被医院拒绝

原告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于2016年结婚。婚后,张女士多次自然流产,李先生被诊断为“继发不育”。

2019年,两人来到北京某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并于当年3月、5月在该医院生殖中心促排卵,一共获卵5枚,受精3枚,成功冷冻3个胚胎。二人与医院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知情同意书》。

2019年7月,李先生因脑干出血去世。不久后,张女士使用1枚冷冻胚胎生下一个女孩。几年后,张女士向医院表示想继续使用剩余的两枚冷冻胚胎完成生育,并表示自愿承担在移植胚胎、生育子女后承担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张女士的婆婆也明确支持张女士继续移植。

北京某医院表示,其具备移植能力。但因“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张女士陷入遗产继承纠纷”“合同约定夫妻一方死亡可销毁胚胎”“医院伦理审查未通过”等原因,无法为张女士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随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继续提供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 | 法治日报

编辑 | 张裕麟

审读 | 张 蕾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