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韩国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8 月 23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诉和解办结,全额追回 96 万元技术服务费本金及对应逾期利息

本案由国樽律师事务所韩国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韩两国商事法律规则及《中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依托国樽双法域执业资质与十余年跨境法律服务经验,为中国技术服务企业提供了全链条、低成本的跨境债权追索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时效论证 + 证据双认证 + 本地施压 + 和解促履” 的办案模式,可广泛应用于东北亚跨境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类纠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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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韩国某制药株式会社于 2013 年开展新药技术注册合作,双方约定由中方向韩方提供中国境内新药技术注册备案全流程服务,服务费用合计 96 万元人民币。2013 年 11 月,中方按约定完成全部注册备案工作并交付全部成果文件,但韩方未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对应服务费。 2016 年 4 月,双方经协商签署《合同终止协议》,一致确认服务成果已验收通过,同时明确韩方仍拖欠全额服务费未予结算。在此后十余年时间里,委托人先后四次通过跨境邮寄方式向韩方发送书面催收函,韩方均已收悉但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多年自主催收未取得实质进展。

2026 年 1 月 18 日,委托人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韩国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韩双法域诉讼时效认定、跨境证据效力确认、韩国境内商事主体履约能力核查三大核心难点,韩国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韩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由 2 名韩国本地执业律师与 3 名总部涉外商事争议律师共同承办,全权代理本案跨境债权追偿事宜。

二、中韩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构建与法律方案统筹、韩国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债务人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成果与可验证记录:

1、2026 年 1 月 18 日 - 2 月 10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全面梳理案涉服务合同、成果交付凭证、《合同终止协议》、历次催收函件及跨境邮寄底单等材料,出具《中国法下债权合法性评估报告》,明确债权金额准确、违约事实清晰,论证跨境邮寄催收函符合中国法下诉讼时效中断的构成要件,确认案涉债权仍处于司法保护期内。

韩国办公室:依托韩国商事登记系统与本地资产调查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韩国制药株式会社的存续状态、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名下办公不动产及 3 个对公银行账户线索,排除主体注销、无清偿能力的核心风险;同时研判韩国民法下的时效规则对本案的潜在影响,形成《韩国法域追偿风险评估报告》,确定优先非诉、诉讼兜底的追偿策略。

2、2026 年 2 月 11 日 - 4 月 20 日:全量证据双法域公证认证

北京总部:按照中国涉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境内形成的全部书证进行分类整理,完成国内公证机构公证与中国外交部领事认证程序,对电子交付记录同步进行哈希值校验与时间戳固化,确保证据在中国司法程序中的完整可采性。

韩国办公室:对接韩国公证协会与中国驻韩使领馆,完成中国公证文书的韩国本地领事认证与效力确认;同时调取韩国邮政系统的历次催收函签收记录、韩方商事登记档案,补强债权主张的送达效力与主体关联性,形成中韩双法域均认可的闭环证据链。

3、2026 年 4 月 21 日 - 5 月 30 日:法律文书起草与本地正式送达

中韩律师联合起草中韩双语《律师催告函》,同步援引中国《民法典》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条款、韩国《民法典》及《商法典》中关于债务清偿与诚实信用的相关规定,结合《中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的裁决互认规则,明确告知韩方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将面临的 “中韩双轨诉讼 + 跨境财产执行 + 商事信用惩戒” 等系列法律后果。 韩国办公室通过韩国法院邮政送达系统,于 5 月中旬完成律师函的直接送达,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平均耗时 3-6 个月)节省 85% 以上的时间;同时同步向韩方法务负责人进行电话告知,正式启动法律追偿程序。

4、2026 年 6 月 1 日 - 8 月 22 日:多轮跨境协商与债权回款

韩方收到催告函及完整证据材料后,于 6 月初委派法务代表与办案组展开协商。中韩联合办案组先后开展 4 轮线上 + 线下谈判,针对韩方提出的 “合同终止后付款义务消灭”“诉讼时效已过” 两项核心抗辩,结合《合同终止协议》中的结算条款、历次催收的官方送达凭证,以及中韩两国关于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逐一反驳,同时提出分期履行与一次性结清两套差异化和解方案。 谈判过程中,韩国办公室律师依托本地执业经验,向韩方充分释明韩国境内诉讼的程序成本、财产保全影响及商事信用风险;北京总部律师同步明确中国法院管辖下的裁判作出与跨境执行路径,双法域法律威慑形成合力,最终推动双方达成全额付款和解方案。

5、2026 年 8 月 23 日:案件结案与风险防控交付

2026 年 8 月 23 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韩方于协议签署当日一次性支付全部 96 万元技术服务费本金及对应逾期利息。委托人确认全款到账后,联合办案组向其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中韩跨境技术服务合同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中韩技术合作业务提出三项具体合规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办理难点均为中韩跨境技术服务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债权的双法域诉讼时效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188 条、第 195 条,韩国《民法典》第 162 条、第 16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

解决方案:梳理十余年四次跨境催收的完整邮寄凭证与韩国本地签收记录,论证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有效到达债务人,完全符合中国法下诉讼时效中断的构成要件;同时结合韩国法 “催告后时效重新计算” 的规则,完成双法域时效有效性论证,从根本上打消债务人的时效抗辩预期。

2、合同终止后的付款义务边界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509 条、第 577 条,韩国《民法典》第 390 条、第 681 条

解决方案:依据《合同终止协议》中 “服务成果已验收通过” 的明确约定,论证合同终止仅消灭双方后续履行义务,不影响已履行部分的对价支付请求权;同时结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说明服务成果已实际交付并被债务人投入商业使用,债务人负有不可推卸的付款义务。

3、涉外证据的双法域形式效力确认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27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6 条,韩国《民事诉讼法》第 169 条

解决方案:采用 “中国国内公证 + 韩国领事认证” 的双重认证模式,对境内形成的全部书证完成涉外证据形式要件补正;同时补充调取韩国本地的送达记录与主体登记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确保证据在中韩两国司法程序中均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4、韩国商事主体的追偿路径优化

专业依据:《中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韩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

解决方案:先通过韩国本地渠道完成债务人存续状态核查与资产线索摸排,精准评估诉讼与跨境执行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优先采用非诉协商路径,以双法域诉讼风险为施压点,以灵活和解方案为突破口,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全额回款,避免漫长的跨境诉讼程序。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二)韩国法律

1、韩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韩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债权的消灭时效,因债务人的催告而中断。

3、韩国《商法典》第五十六条:商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4、韩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经公证认证的公文书证,推定其形式上具有真实性。

(三)双边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缔约双方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境内作出的生效民事商事裁决,为跨境债权追偿提供司法协助基础。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韩国办公室多年中韩跨境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经验,针对开展中韩技术合作、跨境专业服务的企业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结算条款明确化:签订跨境技术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付款节点、结算条件与违约责任;若后续终止合同,需在终止协议中单独确认已履行部分的结算金额与付款期限,避免事后就付款义务边界产生争议。

2、催收留痕规范化:跨境债权应当定期催收,优先采用可追溯官方送达记录的方式(如法院邮政送达、公证邮寄),留存完整的催收凭证与送达证明,确保在中国法与韩国法下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规避长期债权的时效风险。

3、维权介入前置化:发生跨境服务合同纠纷后,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中韩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在正式诉讼前完成债务人资产核查与证据双认证工作,通过非诉协商方式高效回款,降低维权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