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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防范露天焚烧引发火灾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现就严禁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生活垃圾等行为。
二、我县布设红外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发现的焚烧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各镇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巡查排查工作。对实施露天焚烧的,由各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予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符合治安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做好禁烧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点火行为。让我们共同携手、一起努力,坚决杜绝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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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来源 ▏大城县融媒体中心
供稿 ▏大城县人民政府
编辑 ▏刘宁 刘贺英 王小东
审核 ▏张俊英 贾伟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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