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博

9月2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获悉,当前,交通、公安、文旅、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正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击通过网络平台违规发布包车、拼车信息招客揽客,以及非营运车辆载客营运等突出违法行为。

近日,执法人员依托大数据智能预警、部门联勤联动,连续查获2起非法营运典型案件。

驾驶员租车、乘客分摊的“合租出游”?

租赁公司以租赁之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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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正在检查

9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巡查,发现具有非法营运嫌疑的川V籍7座商务车辆正经雅叶高速、京昆高速驶往成都方向,随即对接公安交管部门,依托缉查布控系统实时跟踪车辆行驶路线,开展协同布控。16时10分左右,该车在青羊区白果林地铁站附近被查获。

经查,该车从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发往成都市(途经雅安市),含驾驶员在内共7名司乘人员,其中4名乘客已在沿途下车。面对询问,驾驶员称自己从丹巴到成都办事,在某租赁公司租赁了车辆,为分摊成本,又通过朋友介绍联络了6名乘客同行,乘客的“车辆租赁费”直接支付给租赁公司,自己没有从中“盈利”。

随后的乘客证词戳穿了“合租”谎言。在场乘客与已下车乘客均表示,与驾驶员互不相识,是乘坐过该车辆往返成都、丹巴的朋友介绍,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乘车,并在该租赁公司位于丹巴县的固定乘车点位支付费用,均无“租车”意愿,也不具备车辆驾驶资格。

进一步核查发现,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该租赁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却刻意诱导乘客签订违反出行本意的“车辆租赁合同”,收取远高于正规班线票价的费用。驾驶员并非自述的“租车人”,而是受雇于该租赁公司的驾驶员。该租赁公司实际承担了客源组织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关键作用,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租赁公司以“租车”之名,行“营运”之实,企图通过“乘客直接向租赁公司付费”的方式规避驾驶员收费特征,其本质是以租赁名义掩盖非法营运实质。而乘客在懵懂间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不仅不能保障自身权益,一旦发生事故还可能面临车辆所有人的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5月29日,交通执法部门查处1起该公司利用租赁合同隐蔽从事非法营运的案件,就已经剥开了其“合租出行”的伪装。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一经查实,该租赁公司将面临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此外,交通执法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对该租赁公司开展深入调查,查清该公司车辆规模、经营模式和资金流向,核实其是否存在以汽车租赁为名长期从事变相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一案多查、一链到底”,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49人研学却搭上“黑大巴”?

商贸部大巴车非法承接研学出行活动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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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线索梳理中发现,某非运输企业名下车辆存在异常通行轨迹,随即全面复盘筛查8月以来的车辆通行数据、视频监控,初步锁定一辆53座大型普通客车川A13****。通过持续跟踪监控,执法人员完整掌握其运行规律。

9月16日8时,执法总队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在国道213线安德段进行布控。9时35分,嫌疑车辆驶入布控区域,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尚某驾驶该车搭载49名乘客,从青羊区五丁桥出发,准备前往郫都区某研学中心,驾驶员尚某与该研学中心协商费用600元。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属郫都区某商贸部,尚某系该商贸部法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当事人尚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一经查实,将面临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非法营运车辆常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问题,无法达到安全技术标准,且无法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通常不具备从业资质,安全意识薄弱,疲劳驾驶、超员超速等危险行为比较突出。乘坐此类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全额拒赔商业险,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联系用车的主体因未尽审核义务,可能面临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市民出行务必选择正规客运班车、出租车、包车、网约车等合法交通方式。用车主体务必主动核查企业、车辆、驾驶员资质,坚决杜绝使用非营运车辆。如发现非法营运线索,请拨打12328、12345热线举报。

(本文图片由成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