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咨询
留言日期:2026-08-21
您好,请问现在地方市场监管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认定叉车等特种设置未定期进行检验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只认未“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和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才判定为重大隐患。
请问这样判定对吗?
是不是有纵容大家都不去进行定期检验的嫌疑呢,只要我不去做定期检验那我就不会有“不合格”的结论,那你就不能判我重大隐患。这样对吗?
是否应该认定未“定期检验”也判定为重大隐患才对呢?
谢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6-08-28
您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是经过慎重考虑制定的,其意义就在于指导有关各方分清主次缓急,把真正的大问题识别出来,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失去方向和重点,因此,重大隐患的判定必须严格,如果几乎所有隐患都识别为重大隐患,都用和重大隐患一样的资源和精力去处置,标准就毫无意义了。需要强调的是,未判定为重大隐患,也并非就要放任不管,重大与否只是程度的划分。 具体到叉车,仅当其定期(首次)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存在一定潜在风险,属于隐患,需要整改,但尚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中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此处容易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仍继续使用混淆。二者区别在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风险是明确的,未经检验仅是可能存在风险,且这种风险通常很有限,主要原因是叉车属于技术较成熟的量产型工业品,与汽车类似,出厂时都经过了出厂检验,而我国已对汽车实行前几年免于检验。 此外,且从事故统计情况看,事故原因方面,近年来叉车事故几乎都是作业人员操作不当或使用单位管理不善所致,已很少出现因车辆本身技术缺陷导致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方面,叉车事故基本都是一般事故,连较大事故都十分罕见(可能是十年一遇的水平),试问轻易就下结论说一台叉车有重大事故的隐患,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吗?
来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石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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