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报名培训班时,商家承诺“买160节送20节”,退费时却称20节赠课是“免费福利”,不能折算退款。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4年3月,赵女士在某教育科技公司为孩子报名机器人编程课程,双方约定总课时180节,其中付费160节、赠送20节,赵女士实际支付1.2万余元。

此后,该公司退出原加盟体系、更换课程教具,并有授课教师离职。赵女士认为,机构已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包含赠课在内的180节总课时折算,退还剩余84课时的费用。

培训机构则认为,20节赠课属于营销福利,且合同约定“赠课不退”,即使退费也只能按照160节付费课时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根据消费者购买正价课时数量附条件赠送的课时,并非真正免费,其成本已摊入正价课时对应的总价之中。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课程时,也往往会将赠课价值纳入考量。因此,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一并视为合同交易标的,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整体计算。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教育科技公司同意退还赵女士剩余课时费用。

法官提醒,消费者报名培训课程时,应仔细查看退费条款,特别留意“赠课不退”“概不退费”等格式条款,并妥善保存合同、缴费凭证和沟通记录等证据。“赠课”可以作为正常营销方式,但不能成为经营者逃避退费责任的“挡箭牌”。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否则相关条款可能被依法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