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课与国家构建的三条道路:英格兰、法兰西与中国的比较
◎黄国信
摘要:
英格兰、法兰西和清前期中国三个国家,基于各自的财政模式,围绕食盐形成了不同的财政汲取路径。英格兰实行议会税制,盐成为普通商品,商业资本自由进出,独立发展,部分盐税充当了资本主义产权革命的催化剂。法兰西实行食盐包税制,导致商业资本再封建化,盐税成为旧制度不得人心的象征及法国大革命的导火线之一,最终被革命清算。清前期在两千多年编户齐民的传统基础上,建立了中央集权强渗透型的盐课体制,以规制手段获取高额盐课,在保持制度弹性的同时,成功消解了各种外来因素的挑战,并因此将盐课体制路径固定,形成既走不出去也根本没有想要走出去的路径依赖和困境。
关键词:英格兰;法兰西;中国;盐税;国家道路
作者简介:
黄国信(1964—),男,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暨历史学系教授。
文章编号:1003-9864(2026)03-0137-12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盐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它的需求弹性小,产地相对集中,价低物重,流通易于监控,因而历史上成为诸多政权优先控制以获取财政收入的商品,是前现代国家最方便获取的稳定财源之一。但非常有意思的是,历史时期,不同政权之间,发展出了诸多不同的盐政制度,并影响了国家的发展方向。因此,围绕盐的财政汲取方式,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国家机器的运作逻辑,更可以透视它与国家发展的关系。本文选取英格兰、法兰西和中国(清代前期,1644—1850)三个案例进行比较,来透视这种差异。英格兰的盐,以议会税制和商业资本的独立为特征,最终走上了工业资本主义的道路;法兰西则以王权、包税人和贵族的合谋为特征,资本流向特权而非生产,最终成为法国大革命的重要诱因之一;而中国在两千年的编户齐民制度基础上,建立了中央集权强渗透型的盐课体制,国家的强大穿透力既保证了巨额财政收入,也与官僚体系和商人资本形成了一种足以消解市场化导向趋势的结构,成为朝廷再分配工具之一。
为了呈现这三种围绕食盐而产生的财政汲取方式及其相关联的发展路径,本文必须对中世纪及近代早期英国、法国的盐史展开讨论。但笔者对此并无研究,只能借用这方面的经典成果,并据此与中国的盐史展开对比。所幸欧洲现代盐史研究起步甚早。1905年,帕斯基耶(J. Pasquier)在巴黎大学法学院完成了题为《十七、十八世纪法国的盐税》的博士学位论文,深刻分析了在法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盐税。(注:J. Pasquier, L'Impôt des gabelles en France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 FACULTÉ DE DROIT DE L'UNIVERSITÉ DE PARIS, 1905.)1955年,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阿尔弗雷德·布里德伯里(A.R. Bridbury)出版了关于英国盐史与欧洲盐史关系的经典著作《中世纪晚期英格兰与食盐贸易》,通过精细的中世纪英国海关小账籍的研究,证明了14世纪中叶英国从盐的净出口国转变为进口依赖国的过程,分析了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食盐贸易关系的这一转变及其背后所发生的英国商业的变化趋势。(注:A. R. Bridbury, England and the salt trad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5.)1956年,米歇尔·莫拉(Michel Mollat)与勒高夫(J. Le Goff)共同发布的《盐史研究问卷》,开始以年鉴学派的方法对法国盐史展开研究。1968年,米歇尔·莫拉主编的论文集《盐在历史中的作用》出版。(注:Michel Mollat (dir.), Le Role du sel dans l'histoire,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1968, pp. 1-15.)随后,这一研究终于在勒高夫的学生,让-克洛德·奥凯(Jean-Claude Hocquet)手中开花结果。奥凯的多部著作构成欧洲盐史研究的重要成果。1985年的《盐与权力:从公元1000年到法国大革命》将盐视为考察历史大趋势的“测试产品”,用以检视欧洲千年封建体制和近代国家机器的兴起。这是一部关于欧洲盐史的比较研究之作,至今仍为欧洲盐史研究经典。(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aris: Albin Michel, 1985.)他的《盐与威尼斯的财富》则深入揭示了威尼斯如何将盐作为补贴海洋贸易和航运的战略工具,多次再版。(注:Jean-Claude Hocquet, Il sale e la fortuna di Venezia, Milano: Editoriale Jouvence, 2022.)他甚至还出版过一部《盐的世界史:从奴隶社会到全球化时代》的盐的全球通史性质的书。(注:Jean-Claude Hocquet,Le sel : de l'esclavage à la mondialisation, Paris : CNRS éditions, DL 2019.)而丹尼尔·德塞尔(Daniel Dessert)2012年出版的《盐的钱,钱的盐》则通过公证人档案,深入揭露了法国盐税包税制背后错综复杂的权力网络,那些看似属于国王的税收,实际上被一支由法官、贵族和高级神职人员组成的幕后精英阶层所把持。(注:D. Dessert, L'Argent du sel, le sel de l'argent, Paris: Fayard, 2012, introduction, pp. 7-20.)本文正是在综合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以研究综述和研究论文相结合的方式,展开它们与中国清代盐课体系的对比。(注:本文写作过程中,在处理多语种经典著作的阅读与分析时,得到了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协助。)
目前,将中国盐史纳入国际盐史的比较分析是一个重要的盐史研究方向,但既有研究侧重的是盐政制度体系的比较。(注:奥凯的通俗读物《盐的世界史:从奴隶社会到全球化时代》对中国有所涉及,而艾兹赫德(S. A. M. Adshead)则直接展开过盐政的跨国比较。他将中国传统盐政的“官制”“商收”“民运”等概念作为分析工具,直接运用在威尼斯、法国、哈布斯堡帝国、奥斯曼帝国、英属印度和中国六地的盐政体系中。他非常有创意地指出,盐政是中央权力在“青春期”或“衰老期”的产物,即中央权力无法深入掌握所有国民的时候,盐是最容易获取财政收入的物品。参见S.A.M. Adshead, Salt and Civilization,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2。)因此,将上述欧洲案例与中国并置于同一分析框架内展开比较,并由此探讨不同国家历史发展的路径差异,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故本文拟将欧洲中世纪及近代早期英格兰、法兰西与清前期中国的盐课汲取方式展开对比,试图回答以下问题:不同政权的盐政制度差异,根源于何种财政基因与权力结构?这些制度安排如何塑造资本流向和国家发展方向?从盐政角度可以提供对此问题的何种解释?显而易见,盐是中世纪及近代早期不少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但各国对盐的管制方式却大异其趣,这直接源于各国的不同财政路径选择,该选择又反过来构成了各国盐法核心差异的根源。所以,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必须结合各国基于自身的地理条件和政治与文化传统形成的各自独有的财政路径来展开。
一、英国的议会税制、商业资本与盐业的资本主义转型
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下令编制完成《末日审判书》,对全国的土地、人口和财富进行了空前详尽的普查。此后,英国逐步确立了以王室领地收入、封建捐税和司法罚金为主体的王权财政基础。(注:Godfrey, A. and Hooper, K.,“Accountability and Decision-making in Feu-dal England: Domesday Book Revisited,” Accounting History,1996,NS Vol. 1, No.1: 35-54.)同时,得益于较早建立的政治与司法集权,英国国内商业环境相对统一,避免了欧洲大陆那种诸侯割据导致的严重内部税制壁垒。13世纪末至14世纪起,随着商品(如羊毛)出口关税的显著增长,以及议会授权的特别税逐渐制度化,英国的财政结构日趋多元。这一结构的演变意味着:第一,与法国后来长期依赖不受代议机构制约的直接税(如泰尔税)和间接税(如盐税)不同,英国的财政收入来源不但更加仰赖商业,且征税行为受到了议会日益严格的制约;第二,随着商业关税成为重要财源,商人群体逐步通过议会,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合作者与制约力量。至此,英国初步完成了从诺曼时期的封建领主财政,向以商业税与关税为重要支柱、受议会制约的多元财政结构的过渡。(注:G. L. Harriss, King, Parliament, and Public Finance in Medieval England to 1369,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5, pp. 126-127, 509-514.)
(一)盐作为普通商品
英格兰的议会税制和以商业税与关税为支柱的多元财政结构,决定了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盐始终为普通商品而非国家财政的核心控制对象。中世纪的英国,长期保持食盐的自给自足,甚至是一个盐的净出口国。布里德伯里(A. R. Bridbury)通过精细的小海关账籍研究证明,14世纪上半叶,林肯郡等地的白盐稳定地出口到挪威、法兰德斯甚至诺曼底。(注:A.R. Bridbury, England and the Salt Trad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pp. 26.)英国的低地海岸分布着大量依靠泥炭和薪柴熬制海盐的作坊,由兼业农民经营。(注:A.R. Bridbury, England and the Salt Trad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pp. 19.)14世纪英格兰盐的贸易规模虽不算小,但其流向由市场而非政府调控,盐构成英格兰与北欧贸易网络中的一个普通商品与节点。(注:A.R. Bridbury, England and the Salt Trad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pp. 35,30.)
14世纪中叶,英国的盐进出口贸易发生转折,从出口国变成进口国。这是因为此时英国从羊毛出口国成功转型为呢绒制造国,城市和集镇中的呢绒作坊提供了远比海滩熬盐优厚且舒适的就业条件,熟练盐工纷纷弃盐从织,(注:A.R. Bridbury, England and the Salt Trad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pp. 33-34.)英国本土盐业随之急剧衰退。(注:A.R. Bridbury, England and the Salt Trad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pp. 33.)同时,低地国家为保护海堤而严厉限制沿海泥炭挖掘,也削弱了西北欧另一大盐源的供应。因此,英格兰迅速高度依赖食盐进口,法国大西洋沿岸晒盐法生成的低成本“海湾盐”大规模涌入,在14世纪后期通过伦敦、布里斯托尔和雅茅斯等港口分销全国。英国从盐的净出口国,变成了进口国。(注:A.R. Bridbury, England and the Salt Trad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pp. 30.)
在这一变化过程中,盐的短缺是通过商业手段(进口贸易)来解决的,价格由市场调节,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也完全由市场信号引导,而不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应对。王室没有尝试将进口盐纳入专营体系,议会也没有授权国王建立盐业管制,既没有垄断生产,也没有强制配额。整个调整过程都在国家不介入的情况下自发完成,所以此时英国没有形成食盐垄断专营体系。
(二)失败的宫廷垄断与商业资本的独立
到了16世纪中叶,英格兰才试图将盐业纳入王室控制,但这次尝试很快失败,说明议会税制已经深入人心。1563年,伊丽莎白一世将全国制盐专利授予了德意志银行家贾斯帕·塞勒(Jasper Seler)。这项专利很快卖给了一群宫廷贵族,他们组成“盐业特权领主”,试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盐业垄断经营。(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 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238-240.)
王室之所以选择盐作为专卖品种,是因为在议会控制税收的体制下,国王缺乏常设的独立财源,不得不通过出售特许经营权来变相获取收入。但这一次伦敦的商业阶层,即鱼商和盐商行会的富商,断然拒绝参与。这些商人不愿将资本投入到贵族们扮演重要角色的企业中,以至于他们自己的资金使用权可能被剥夺。奥凯在其著作中举出一个生动的例子:商人彼得·奥斯本(Peter Osborne)最初同意资助垄断项目,但很快就主动退出,转而将资金投向泰恩河畔利用煤炭作为燃料的现代化盐场。(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 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239.)
这一事件说明英格兰商人群体并非没有资本积累,而是他们拒绝将资本交给宫廷贵族去支配。他们的经济基础来自呢绒出口、羊毛贸易和海外商业投资的丰厚回报。这些产业的高度市场化使商业资本获得了脱离王室庇护而独立运转的能力。正因为有了这条替代性的、以产业投资为导向的资本出路,商人阶层在面临宫廷垄断的“邀请”时才能说“不”。
(三)盐消费税引发的产权变革
到17世纪末,英格兰的盐业结构已经完全被商业贸易所塑造。1694年发生了一个决定性的制度转折。这一年,英格兰议会为筹措对法九年战争的军费,立法设立了全国统一的盐消费税。与法国将盐税征收权整体打包给私人金融公司的包税制做法截然不同,英格兰的盐消费税是在议会框架下设立、由国家行政系统统一征收的间接税。
奥凯指出,对英国盐业发展造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条款,在于支付的时效与形式。英国的食盐消费税法规定,纳税时必须以现金即时缴纳,且凡能以现金即时付清,则可以获得10%的折扣,如无法提供现金,则须提供高额担保,并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这一制度对不同经济基础的社会群体产生的影响截然不同。对于拥有充足流动现金储备的商人阶层,10%的折扣意味着一种变相的收益激励。但对于大量传统食盐产业的产权持有人,即拥有土地、盐井和煮盐设施,却常年缺乏流动现金的封建地主、修道院、学校和医院,按时缴税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 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252-254.)
为了免于高额罚款乃至因欠税而入狱,这些旧产权人被迫以盐场为抵押向现金充裕的商人借款。而当抵押到期、旧主人无力赎回时,商人便以抵押权债权人的身份在法庭上合法地申请没收和拍卖。通过一条完全合法的商业金融渠道,英格兰的盐业产权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完成了从封建地主向商业资本的体系性转移。(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 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248-254.)
这场消费税改革,首先引发了盐业生产力的质变。商人获得盐场后立即引进煤炭作为燃料,替代日益昂贵的木柴,在泰恩河畔、利物浦和柴郡建立了资本密集型的现代制盐工厂。同时,它还带来了明显的政治结果,盐消费税由议会设立、征收和审计,进一步强化了议会相对于王权的财政主导地位,盐税没有沦为国王的私人财源。到了1709年,税务局的名单显示,利物浦的25名大商人和船东手中握有大量封建主无力偿还的抵押债券。当这些封建主最终违约并因欠税而破产,甚至被投入债务监狱时,新兴商人们便顺理成章地动用法律武器,合法地没收并兼并了这些古老的盐场。到了18世纪,英国的食盐工业已经建立在将煤炭、盐矿与商人结合在一起的全新基础之上,朝着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 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253-254.)
伴随这一过程,英国食盐的进出口贸易也没有专门的“盐商”,羊毛商、丝绸商都可以同时将盐作为压舱货来顺便营运。国内销售方面,伦敦原本有一个专门的“盐商公会”,但由于英国本土制盐业的衰退和贸易方式的改变,利润微薄的盐业对他们失去了吸引力。这些顶着“盐商”头衔的大佬们,实际上都去做利润丰厚的呢绒和布匹贸易。最终,垄断伦敦盐业批发的反而是“制烛商公会”(Chandlers)。由此,英国国内食盐价格表现出惊人的平稳。(注:A.R. Bridbury, England and the Salt Trad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pp. 145-150.)
将以上三个环节连缀起来,英格兰盐业演化的逻辑线索可以概括为:从议会主导的多元税制使盐长期保持为普通商品而非首要财政对象,到商业资本通过呢绒、羊毛和海外贸易积累起独立于宫廷的雄厚财力,当王室试图借助特许垄断染指盐业时,商人阶层有能力拒绝合作并将资本转向产业投资,最终通过1694年议会设立盐消费税,用现金缴纳条款清洗了封建产权。新兴商业资本全面主导盐业后,煤炭、岩盐和大规模生产三者结合,奠定了工业化转型的基础。
在这条路径中,税收从未成为精英阶层寄生国家的工具,反而成为了商业资本清洗旧产权和扩张产业控制权的制度杠杆。资产阶级没有依附于王室国家,而是通过议会制度与国家展开持续的协商、博弈,并最终控制了国家。
二、法国的绝对主义、包税制与盐业的“再封建化”
法国的国家构建历程与英国差异甚大。中世纪早期,法国境内封建领地林立,封建主各自占取土地收益,并广设关卡征收货物的通行税。此后,卡佩王朝及其继任者历经数个世纪,通过战争、联姻和条约将周边的封建领地逐一并入王室领地,奠定了后来法国版图的基础。然而,这种扩张并未将所有地区“完全统一”到一个同质的行政体系中,许多新并入的边区(如“三级会议省”)通过条约保留了原有的法律地位、司法特权和税收习惯。(注:参见Fernand Braudel, L'Identité de la France, vol. 1: Espace et Histoire, Paris: Arthaud-Flammarion, 1986, pp. 34-36,亦可参见黄艳红、董子云、刘寅:《法兰西共同体的形成:史前—1328》,沈坚主编:《法国通史》第1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4年,第230—267页。)这种“拼接式统一”的政治现实,对法国财政路径产生了深远影响。与海岛国家英国能够凭借统一的国内市场将外部商业关税作为主要税源不同,广袤的大陆型农业国法国不仅难以建立统一的全国关税壁垒,其国内商业也长期饱受各省内部税卡的阻滞。其结果是,法国王朝财政的汲取重心只能严重依赖直接的土地财产税,如泰尔税、盐税以及饮料消费税等间接税种。其中,盐税作为法国财政汲取的重要源头,其依据不同省份特权而划分出的繁杂税区与悬殊税率,更是将法国“拼接式统一”的制度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
(一)纳税权利不平等的六个盐税区
法国这种“拼接式统一”的后果,是法国各地在法律和财政上长期存在着一些制度差异,这在盐政上尤其明显。到旧制度末期,法国被划为6个盐政区,各区的税率、征收方式和行政制度差异极大。大盐税区涵盖法国北部约三分之一的人口,却提供了全国约三分之二的盐税收入。其核心制度是“义务盐”,国家借用教区系统了解国民情况,并从教区中征召征税人员,强制大盐税区的每个成年人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官盐,其价格是产地实际价格的数倍到十几倍。因而,这实质上是一种以盐税为名的人头税。小盐税区位于南部地中海沿岸,税率较低。产盐区、四分之一盐税区、赎买区和免税区则各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布列塔尼作为最后并入法国的省份之一,保留了完全免税的地位,这为全省范围内的食盐走私提供了天然基地。(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321-330; J. Pasquier, L'Impôt des gabelles en France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 , part I, pp. 1-88.)
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使法国这种财政路径最终固化下来,由此奠定了此后400年的盐政走向。战争的生死存亡,迫使查理七世于1439年召开三级会议。他以建立一支常备军驱逐英军为理由,成功迫使三级会议同意他及他的继任者不经议会每年批准即可长期征收人头税和盐税。(注:庞冠群等:《君主制民主国家的构建:1328—1715》,沈坚主编:《法国通史》第2卷,第1175页。)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转折点。一旦国王拥有了未经社会同意即可自动征收的“常备税”和一支常备军,他在财政和军事上就不再需要依靠三级会议。因此,法国三级会议从1614年到1789年整整停开了175年。王权通过摆脱社会力量的制约而实现了财政独立。其代价是,盐税可以作为一种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征课工具,其设计和实施缺乏来自纳税人一方的制度规定。但这一特征并不意味着法国王权拥有完整的行政能力,恰恰相反,法国盐税体系的组织形态暴露了王权在社会渗透力上的局限。法国国王此后只能依靠行政官僚和包税人来征税,他与纳税人之间,尤其是与平民和新兴商人之间,缺乏制度化的协商渠道。这使得盐税的负担不断加重而缺乏制衡机制,最终扭曲为一种寄生性财政。(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Paris: Albin Michel, 1985, pp.318,419-420.)
这种制度结构所造成的第一个后果是,制度上的空间分裂使得法国王权无法像一个统一的征税主体那样运作。每当政府试图调整盐税税率或扩大税基时,免税区和赎买区的居民就会以自身的特权为依据提出抵制,每当政府试图打击走私时,免税区与重税区之间的巨大价差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走私动力。王权在自己制造的不平等的制度空间差异中受到困扰。
(二)包税制的实际运行架构
法国王权无法通过自己的官僚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征收盐税,是上述制度结构所造成的第二个后果。由于国王缺乏直接的盐税征收官僚系统,三级会议的停开又使国王失去了与纳税人之间协调沟通的制度渠道。真正实施盐税征收的,反而是国王授权征税的被称为“总包税所”的私人金融机构。1664至1668年间,财政总监科尔贝尔(Colbert)将全国的间接税、关税和盐税整合为统一的包税合约,交由一个由金融家组成的私人财团承包经营。其基本程序是,包税人先向国王垫付一笔约定的税款总额,然后自行通过基层盐仓向居民收取盐税,差额部分即为包税人的利润。(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 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314-321.)
丹尼尔·德塞尔(Daniel Dessert)通过对巴黎公证人档案的系统研究,揭示了这个表面上简单的“承包”关系背后隐藏着远比经济合约更为复杂的权力结构。他查阅了近400份盐税总包税人向社会借款的原始合同,发现这套制度的实际权力链条呈现为三个层次组成的“俄罗斯套娃”结构。最外层是一些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名义承包人,通常来自社会的中低层,其主要功能是签约及在合约出现法律问题时充当替罪羊。中间层是真正的管理者,他们是大约40名总包税商,这些人出身于大商人和中下层财政官僚,他们是实际运作这套征税机器的核心操作者。最内层则是总包税商的背后资金提供者。德塞尔的档案研究显示,包税运营所需巨额资本中,68%来自于穿袍贵族,即高等法院法官、财政官员;13%来自于佩剑贵族,即公爵、亲王等血统贵族;其余则来自高级神职人员。(注:D. Dessert, L'Argent du sel, le sel de l'argent, pp.32-34, 60-65.)
这说明法国盐税所汲取的财富并未全部流入王权金库,相当大的一部分通过包税合约及其背后的融资链条,流回了法国最高统治精英的私人腰包。国王在利用金融家为国家征税的表象之下,实际上被自己所声称要统治的那个阶层所挟持。德塞尔由此得出了一个具有颠覆性的结论:所谓路易十四时代强大、独立、中央集权的“绝对君主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巨大的制度幻觉。(注:D. Dessert, L'Argent du sel, le sel de l'argent, Paris: Fayard, 2012, pp.185-188.)
(三)再封建化与资本的寄生循环
包税制的实际运行架构说明金融家尤其是贵族才是真正控制盐税的人,而盐税最终也有很大一部分流到了他们的私人钱包。这种权力关系和流向,最终将法国的盐税导向了一个更深层的经济后果:再封建化。(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433.)
奥凯用“再封建化”这个概念来描述一种资本流向类型,即通过国家特许权力而非通过市场竞争获取的巨额利润,被用于购买封建身份性资产——法院官职、贵族头衔、土地庄园和终身年金。新兴的金融家和富商在包税经营中赚取了惊人的利润之后,并没有创办工厂、引进技术或开拓市场,而是争相进入官场和贵族阶层,从资产阶级变成了食利者。这种流动的方向意味着盐税体系不仅没有促进资本主义发展,反而让新兴的货币资本重新流回了旧制度的特权和土地体制之中。(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432-435.)
更严重的是,由于盐税在法国国家财政中比重比较高,法国大革命前夕,包税总署的总收入为1.15亿里弗尔,大小盐税一起就占了5,856万里弗尔,超过了总收入的一半。(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347-348.)因此,当国家需要军费时,便以盐税为抵押发行公债。这些公债一般由富有的封建大贵族、主教和金融家购买。国家每年以盐税收入偿付利息,名为“年金”。奥凯进一步指出,当时法国“1.53亿里弗尔的收入中,有1.32亿里弗尔并未到达国库”,超过1亿里弗尔直接被用来支付这些年金,真正进入国库的只有2,070万里弗尔。(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347-350.)这些年金的持有人就是当时法国最顶层的高级官僚、宫廷贵族和包税人阶层。这意味着,在盐税征收的运营过程中,他们已经拿到了巨额收入,而通过“年金”,他们又把国家收到的盐税重新拿到了手里。这种“再封建化”的结果是,国王根本无法取消包税制并建立由官僚体系直接运作的税收制度,因为这种税收改革意味着没收这些阶层所持有的巨额政府债券。
这一结构性的利益纠缠解释了欧洲财政史上的一个悖论。在17—18世纪,无论是依靠国家常设机构的威尼斯,还是走向议会税制的英国与荷兰,乃至曾经因包税制破产的西班牙,都在逐步将财政税收权从私人包税寡头手中收归国家直接管理。但唯独号称拥有欧洲最强绝对君主制的法国,始终做不到这一点。显然,其原因不在于法国的行政能力落后于其他国家,而在于法国最高统治阶层自身就是包税体系的最大受益者,他们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去拆除这台自己正在从中获益的机器。
(四)社会后果与革命
法国盐税制度事实上将法国拖入了难以自拔的困境。更麻烦的是,正如上文所指出,大盐税区的农民被强制以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购买定额食盐。因此,在免税区与盐税区之间,食盐走私成为常态。国家为了防止逃税和走私,组织了严密的缉查队伍,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因走私盐被罚款、判处监禁或去加莱船当苦役。(注:J. Pasquier, L'Impôt des gabelles en France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pp. 124-125.)这直接导致一些穷人因买不起盐而只能淡食,引发营养不良和疾病。他们因此走向武装反叛,形成低层民众反对盐税的直接斗争。(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306.)法国的盐税,也成为法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恶政之一。
当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时,对盐税的仇恨成为动员底层民众最有效的口号之一。革命后,大盐税区和包税制度被废除,总包税人中有相当一批被送上断头台,其中包括在科学史上享有盛誉的化学家拉瓦锡。法国盐政以一场政治革命作为自己的终结。(注:Jean-Claude Hocquet, Le Sel et le Pouvoir:De I'an mil à la Révolution francaise, pp. 417.)
三、清代前期(1644—1850)的中央集权强渗透型盐课体制
英、法两国围绕食盐产生了不一样的财政汲取路径,在中国(本文重点指清前期),则形成了中央集权强渗透型盐课体制,即国家在直接登记和管理个体户口、土地的两千年传统的基础上,以统一的行政官僚体系对全国食盐产销实施管制,以获取财政收入。在这一体制下,盐政制度因地制宜,存有局部差异,但构成这种差异的弹性和变通空间,都在朝廷的掌控范围之内。
(一)编户齐民制度是中央集权强渗透型盐课体制的基础
中央集权强渗透型盐课体制的基础,是编户齐民制度。在中国,国家管理管控个体民众的制度,一般称为编户齐民制度。编户齐民制度实施得很早,战国时期不少地方就已确立对民众的编户管理。秦统一后,延及西汉,编户制度便被确立为全国统一的人口、土地、财产与税收管理制度。温春来教授曾据此将中国古代国家类型命名为“编户国家”,深刻地揭示了传统中国有效管理全国人口并对其编户的特点。(注:温春来:《矿政:清代国家治理的逻辑与困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第2页。)这与欧洲中世纪早期的封建制度形成了根本差异。这种差异塑造了中国传统时期财政税收手段与欧洲近代早期绝对主义国家财政汲取方式的路径差异。
中国编户齐民的制度化始于战国。商鞅变法的核心措施之一,是将此前依附于贵族村社的成员,转变为国家直接登记和管理的个体农户,耕地和人口都被记录在官府的簿册上。到汉代,这一制度发展为成熟的“上计”制度,各郡县每年都必须将本地的丁口、田亩、赋税、刑狱等数据上报中央。此后两千年,不论王朝如何更替,编户齐民的制度框架始终延续。隋唐的“输籍定样”,两宋的“五等丁产簿”,明代的“黄册”“鱼鳞图册”,清初的“编审人丁”,历代王朝都明确对个体户口与土地的直接登记。即便清廷在康熙年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其目标也是更详尽地掌握人口数据,而不是放弃编户齐民制度,其结果是加强了对人口变动的动态掌握。
与欧洲进行对照,这一传统的独特性就容易凸显出来。如前所述,英国在1086年编纂的《末日审判书》堪称中世纪欧洲最杰出的全国性财产调查,但它只是一次性行动,而非连续性的制度安排,此后并未演化为类似中国“上计簿”那样的定期人口土地登记体系。英国后来的征税不是通过国家官僚穿透到个人,而是通过“治安法官”体系,由地方乡绅的自我治理来完成。(注:Norma Landau, The Justices of the Peace, 1679-1760,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pp.248-255.)法国的教区制度虽然也能通过教会登记统计到民众个体,但教区是教会的机构而非国家的行政分支,国家对教会的借用依赖于复杂的政教博弈,且这一体系的空间覆盖极不均匀,如布列塔尼的教区同样存在,但此地免盐税,不是因为国家选择不收,而是因为布列塔尼并入法国时保留特权,国家收不到。(注:J. Pasquier,L'Impôt des gabelles en France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 pp.15-18.)
与英法不同,中国基于早在两千年前便已成熟的对国民实施有效管控的编户齐民制度,建立起了非常完善的以人口和土地为依据,即后来统称为“人丁事产”的课税标的物的财政税收制度。这种财政路径反映在盐政上,便是“中央集权强渗透型盐课体制”,朝廷直接以官僚系统掌控具体的编户齐民,将国家对个体和土地的管理能力运用于盐业这一核心财政领域,实施灶户制度管控生产,并非常精确地将食盐销售额度和盐课征收额度派定到具体的盐区甚至州县,有时甚至派定到家庭。在此基础上,或利用官僚系统,或借用商人力量来实施食盐贸易,并征收盐课。可见,中国盐政相对于英、法而言,在逻辑起点上就处于超强的“国家能力”之上。如上所述,英国或者因为有其他税源,或者不得不向新兴资产阶级妥协,事实上放弃了对食盐生产和贸易的管制;法国则将盐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源头,在国家层面建立总包税人制度,并以金融公司的形式来征税,在大盐税区的基层则借用教区的组织形态来实施强制人头盐税。理解了三国财政汲取路径的不同,就不难理解为何中国盐政能够采用统一管制的方式运作,而欧洲各国不得不在不同的中介机制(议会、包税人、教会、寡头)中寻求替代方案。
(二)“规制生财”的运作逻辑
中央集权强渗透型盐课体制,在清代盐政中的体现,笔者曾归纳为“规制生财”,即国家通过准入控制、定价管制、配额分配和过程监管等行政手段,将食盐的价格控制在高于市场自然均衡价格的水平之上,从而获取超出普通商品流通税近6倍的盐课收入。(注:黄国信:《规制如何生财:清代盐政基本原理研究(1644—185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第173—178页。)
清廷盐政的基本目标就是盐课收入,也就是生财。为了生财,清廷实行了盐政规制,其规制框架则从明代盐法中成本与收益关系相对优化的纲法发展而来,沿袭了其特许专商、分地行盐制度,建立了完备的盐政规制体系。清廷将全国划分为11个盐区,各盐区所产的食盐在其指定的销售地域内运销。商人须获得朝廷颁发的“盐引”,一种集合法认证和配额凭证于一体的许可证,才能在指定盐场购盐,并在指定地域内销售。(注: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第2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7—138页。)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有:1. 以政府监控之下的盐商独立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2. 为各盐区设置趋近市场容量的盐引销售额,使盐政得以运行在市场导向的基础价值之上;3. 将征收盐课作为盐政运行的主要目标,通过对盐法制度及其实践的调整,实现了征课交易成本与盐课课入量之间的平衡,获取了其经营模式之下的最优盐课收入,保证了清廷常规的盐课收入和捐输报效收入,为清廷和皇室财政提供了充足的灵活性,从而保证了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地”之后,人口迅速增长、田赋总体额度不高且大体稳定的情形下,即使面临战争,清廷财政亦能维持正常运作;4. 基于路径依赖和供需关系的合理性,实行分区行盐制度,制造了盐区边界地区盐政与市场的局部脱节,引起官员们基于行政收益考量而展开大量引人注目的纷争。这些特点是清廷盐政体系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注:黄国信:《规制如何生财:清代盐政基本原理研究(1644—1850)》,第173—174页。)
具体而言,总结清廷的盐课规制,则有如下四个要点:第一是准入控制。朝廷规定从事食盐的生产和运销,无论灶户还是盐商,必须获得朝廷给予的准入许可。当然,事实上在生产端,随着商品化深入,在灶户的名义之下,生产者身份变得复杂,朝廷亦视若未见,但军户、匠户制度被取消以后,灶户制度还保留了较长时间。同样,在贸易环节也存在“借名行盐”的商人,但除了部分时空及部分制度,如票盐法之下,其他情况朝廷仍然坚持盐商的准入许可,并且盐商之间还被朝廷要求结成“商纲”一类的组织体系,以方便对具备准入许可的盐商进行管理。
第二是配额控制。朝廷规定,获得准入许可的商人必须持有官方派发的“盐引”作为凭证,方可正式行盐。“盐引”既是合法行盐的证明,更是食盐的配额凭证,每一引对应了固定的食盐数量和盐课额度。但盐引数量的分配并非随意行政摊派,而是依据各盐区的人口规模和市场容量来匹配。同时,清廷在分配盐引时,相当程度上尊重了市场信号,以避免因配额过多导致盐引积压,或配额过少导致盐价飞涨和私盐泛滥。这种“计划性与市场性的结合”使清代盐政在实际运作中呈现出一定的市场导向性,但对于清代盐政来说,盐引制度最核心的内涵,除了行盐的合法凭证功能外,仍然是与人口和市场容量相匹配的配额控制。(注:黄国信:《规制如何生财:清代盐政基本原理研究(1644—1850)》,第128—122页。)
第三是定价管制。清廷以商业经营为财政来源而起家,深谙市场逻辑。同时,历朝历代的盐法制度也让其明白,必须对食盐进行价格管制,方可获取高额盐课。这一点跟法国大盐税区的制度设计有原则性的相似。也就是说,清廷对食盐的出场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均设有指导性标准。官价通常高于市场自然价格数倍,其间的价差就成为朝廷盐课收入的可靠来源。但清廷对盐价的管制又非一味地以行政命令来强制推行某个官定价格,而是因时因地,根据盐课目标、市场反馈、地方行政博弈等诸多因素进行平衡式的动态调整,部分条件下,清廷甚至放开了在管制价格基础上的市场再定价。但无论如何,盐价均非自然市场价格,而是清廷掌控下的管制价格。(注:参见韩燕仪:《赋权型市场与清代淮盐价格管制的演进》,博士后出站报告,中山大学,2023年。)
第四是过程监管。从盐场到引地的食盐流通全过程中,均受盐务官员的监控。运输路线沿途设有查验关卡,商人运盐须持引随行,到埠后由地方官验引截角。私盐的稽查和缉捕是地方官和盐务官考成的重要内容。但清政府在实践中也明显表现出一定的克制:当私盐规模过大、缉私成本过高时,官府有时会选择默认部分私盐流通,以免激起更大规模的动乱。这种“有限容忍私盐以减少动乱”的平衡策略,正是盐政运行中过程监管的一种表现。这就意味着,清廷对盐政运行的过程监管,既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也有相当灵活的实现手段。惟其如此,清廷盐政才能长时间顺利运行。(注:黄国信:《规制如何生财:清代盐政基本原理研究(1644—1850)》,第89—94页。)
(三)中央集权的弹性边界
清代盐政的强渗透力并不意味着它是毫无弹性的刚性机器。恰恰相反,这套体制之所以能够长期稳定运转,正是因为它在保持中央最终控制权的同时,保留了足够的制度弹性。弹性的第一个维度是空间上的选择性覆盖:东北不实行盐法管制、各盐区制度各异、引地边界动态调整。弹性的第二个维度是利益分配上的灰色空间:官员的“陋规”、商人的额外利润、灶户的非正式经营,只要不突破朝廷的课入底线和秩序红线,这些灰色空间被默许存在。弹性的第三个维度是清廷盐政四个方面的规制在制度条文上严格准确,刚性强,但实际运行中,清廷随时随地在保证正常盐课收入的前提下,实施局部变通,灵活性很强。无论是配额的预提盐引、铳销盐引,还是定价准则的伸缩调整,甚至还可以局部性、暂时性取消盐引改行盐票,都深刻反映了清廷在坚持盐课目标前提下的制度灵活性,显示出强烈的制度弹性。
这种弹性与法国盐政的一些失控有着较大区别。最典型的例子是,在法国,布列塔尼的免税地位是王权在历史上无法废除的特权;在中国,东北不设盐法是朝廷主动选择的结果。这个区别意味着:当外部条件变化时,中国中央朝廷可以随时调整弹性边界——收缩或扩张皆有制度上的可行性;而法国王权对于免税区完全没有这种调整能力。
(四)形成不了新轨迹的盐课体制
盐课是除田赋和关税之外最大宗的财政来源,清廷通过盐政积累了巨额财富。更重要的是,盐课和盐商的捐输报效,成功解决了朝廷在突发财政需要时的经费需求,保证了清廷在清前期能应对来自各方势力的挑战,(注:江晓成:《盐业资本的逻辑:清代盐商捐输研究1644—1820》,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并最终奠定了中国的版图。高额且具有灵活性的盐课和盐商捐输报效,使朝廷无需像英国那样为开辟新财源而推动制度变革,也没有像法国那样因盐税引发剧烈社会冲突而面临制度清算。盐课及来自盐商的收入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制度困境:朝廷有足够的钱维持既有格局,因此没有改革的内在动力,也不需要改革,这种格局直到晚清中西大变局之下才被打破。
盐商的巨额利润流向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惰性。以两淮盐商为代表的大商人虽然在商业经营中积累了巨额财富,但这些财富被大量用于捐纳官衔、支持科举、修建园林和购买田产,而不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产业创新。盐商的资本回流到了官僚体系和土地之中,而非进入生产领域。(注:何炳棣:《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这一制度性的资本流向维持了传统制度的再生产,形成了一种走不出去也根本没有想要走出去的盐课体制困境。
结 语
本文通过对英格兰、法兰西和清前期中国三个国家围绕食盐所形成的不同财政汲取路径的比较,展示了盐的财政汲取方式如何与各国的财政基因、权力结构和社会状况相互作用,最终塑造不同的国家发展走向。英格兰的议会税制使盐始终作为商品存在,商业资本独立发展,盐税意外地充当了资本主义产权革命的催化剂。法兰西的王权独立税制和包税制导致了“再封建化”,盐税成为旧制度最不得人心的象征,最终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清算。(注:威尼斯共和国的盐政体制也有相当的历史分析意义。它将盐作为补贴海洋贸易和航运的工具,发展出相当精密的盐政制度,但当荷兰和英国的海上竞争打破了这一体系后,威尼斯商人资本从容地撤退到了土地。本文限于篇幅未将其纳入讨论范围,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Jean-Claude Hocquet, Il sale e la fortuna di Venezia,Milano: Editoriale Jouvence, 2022.)中国在两千年编户齐民的传统基础上,建立了中央集权强渗透型的盐课体制,以规制手段获取高额盐课,在保持制度弹性的同时成功消解了各种外来因素的挑战,并因此将盐课体制路径固定下来,形成既走不出去也根本没有想要走出去的路径依赖和困境。三个国家,三种道路,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过程中,经由各种权力的博弈而形成的。它们各自应对了自己面对的财政挑战,也各自形成了路径选择的长期后果。透过围绕着盐这一日用物资而形成的财政汲取路径的差异,可以发现,国家从哪里来、往哪里去,往往取决于它用什么样的制度来管理那些最不起眼的日用物资。历史上各种权力通过博弈最终选择了对物资的不同管理制度,当时的人们无法预见其长期后果,但即便他们能够预见,相信他们也未必会选择对其国家来说最优解的其他路径。
(责任编辑:王放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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