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搭载杨某,行驶至随州市曾都区清河路与烈山大道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正常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杨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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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认定 ,蔡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来源:湖北交警
总编: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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