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某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旨在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工作绩效。在挑战一个高空项目时,员工林某在登高过程中受到极度惊吓,当场心智失常、胡言乱语并晕倒在地。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将林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林某为惊恐障碍及癔症样发作,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出院后,林某仍时常感到惊恐不安,不定期发生晕倒等症状,需长期依靠药物控制,身心遭受巨大创伤。公司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以「突发疾病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林某及其家属陷入困境,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后,敏锐地抓住了本案的定性关键——林某参加拓展训练时突发精神疾病,究竟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还是「突发疾病」?计金秀律师认为,公司组织户外拓展训练,是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培养员工团队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绩效的重要手段,其性质属于员工工作的一部分,员工参加此项活动属于工作的延伸。林某是在挑战高空拓展项目的过程中受到极度惊吓而突发精神疾病,其伤害与拓展训练这一工作延伸活动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非单纯的「突发疾病」。计金秀律师围绕拓展训练的组织目的、活动性质、林某发病与高空项目的直接关联等关键点,系统收集了活动通知、培训方案、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论证体系,有力反驳了人社部门「突发疾病」的定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计金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人社部门对林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活动时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其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最终确认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法,林某依法获得了工伤认定,并据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后续的伤残待遇等,为其后续的长期治疗和康复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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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极具挑战性的工伤认定案件,难点在于「精神类疾病」能否被认定为「事故伤害」。计金秀律师没有被「突发疾病」这一表面定性所迷惑,而是从拓展训练的工作延伸属性出发,论证了林某的精神伤害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成功说服法院纠正了人社部门的错误认定。本案的成功,不仅为林某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更为「参加单位组织活动突发精神类疾病」这一新型工伤认定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裁判思路。计金秀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案件洞察力,再次彰显了劳动法专业律师在疑难案件中的独特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