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为达到政府种粮奖励政策标准,竟收购外地粮或陈粮冒充本地当年新粮,以此骗取早稻订单奖励资金。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周某、姜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为保护农民粮油生产积极性,确保粮食产量,浙江省施行粮食订单奖励政策,对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自产小麦、稻谷的种粮主体给予奖励。根据奖励标准,除收取粮食收购款之外,达到每亩400公斤产量的,还可按每百斤30元领取种粮补贴。罗某、周某、姜某是种粮大户,均在江山市范围内承包田地种植水稻,稻谷成熟、烘干后出售给当地粮食收储公司(中心粮库)。
2022年至2024年间,三人种植的早稻田因新开垦田地、灌溉条件差等原因,有的收成偏低,有的品质不佳,未能达到粮食订单奖励政策标准。为能顺利领取早稻订单奖励资金,罗某、周某、姜某分别委托家庭农场经营户张某、徐某(另案处理),利用二人可多渠道筹措外地粮的经营条件优势,将从江西、福建等外省收购的早稻或从外地及本地收购的往年早稻冒充当年当地产的新粮混入三人各自种植的早稻中,一并出售给粮食收储公司。
经查,罗某冒用早稻170余吨,骗取补贴10万余元,从中获利1.7万余元;周某冒用早稻约81吨,骗取补贴4.9万余元,从中获利1.3万余元;姜某冒用早稻约52吨,骗取补贴3.7万余元,从中获利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周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部分被告人有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相关判决现已生效。
(林肖 祝欢)
政府设立种粮补贴款项并推行强农惠农政策,旨在稳定粮食生产、提高种植户积极性、保障粮农利益,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诚实守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各类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依法依规申请和使用。任何通过隐瞒真相、掺杂掺假、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触犯了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广大群众与相关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个人和审批单位也需严格依照规定报批和履行审批职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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