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桃园这起案件里,丈夫用扫地机器人拍到了妻子出轨的画面,民事官司赢了50万新台币,刑事官司被判了5个月。赢的那场,法院认可了录像的证据能力。输的那场,法院认定他“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
2021年结婚的这对夫妻,平时住新北市,假日去桃园的度假屋休息。2023年9月开始,丈夫察觉到妻子行为异常。他去度假屋查看,发现了陌生男子的牙刷。调阅停车场监控,看到有男人开车载妻子来过夜。为了拿到确凿证据,2023年12月,他通过手机App远程启动了度假屋内扫地机器人的摄像头,录下了妻子与另一名男子在屋内的亲密互动。画面中妻子全裸走动,男子随意躺卧沙发上。
他拿着这段录像提起民事诉讼,向妻子和第三者求偿200万新台币。民事法庭认定录像具有证据能力,判决两人连带赔偿50万新台币。到这里,故事看起来是一个“技术流维权成功”的案例。但接下来的转折让所有人都没料到——妻子以“妨害隐私”为由提起刑事反诉。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法律细节值得展开说说。法院用的罪名不是传统的“妨害秘密罪”,而是刑法第319条之1——“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性影像”三个字。
据公开报道的判决内容,妻子与第三者穿着衣服、拥抱互动的画面,并没有被认定为犯罪。真正出问题的,是扫地机器人拍到了妻子裸身、更衣等涉及性隐私的画面。法院认为,即便是夫妻,即便在共同居住的住宅里,每个人对自己的裸体和性影像仍然保有高度的隐私权。
丈夫在法庭上辩称,扫地机器人启动时会有灯光和语音提示,不是隐蔽安装,而且他录像是为了维护配偶权。法官没有采纳这个说法。判决指出,扫地机器人通过App操作,按下录像键才开始录像,没有证据证明妻子当时知道设备正在运作。
法官的核心论述是:“婚姻关系不代表配偶必须放弃个人隐私或接受全盘监控。”即便有调查外遇的需求,也不能因此任意拍摄他人非公开的私密活动。丈夫是在看到画面后“主动且刻意”按下录影键,记录妻子的全裸画面,手段超出社会容忍限度,不符合比例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进一步明确,未经同意,不得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身体私密部位。这个保护是“对所有人”的,不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就自动豁免。
但大陆司法实践用扫地机器人抓出轨,赢了50万却把自己送进牢房一个重要的区分:在自家公共区域(比如客厅)安装监控,拍摄到的出轨画面,通常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因为住宅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空间,权利人在自己家中取证一般不构成对配偶隐私权的侵犯。山东枣庄就曾有这样一起案件,妻子在自家客厅拍摄的丈夫出轨录像被法院采纳。
但如果拍摄到了卧室、卫生间等私密空间,或者像本案中扫地机器人拍到的全裸画面,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涉及高度私密影像的偷拍,法院倾向于直接排除证据,甚至反过来追究取证者的侵权责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