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今日永和)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压实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来源不明、不合格肉制品流入市场,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排查整治,查处一批违法案件,部分经营主体存在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工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现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发挥以案警示、以案促改震慑效应,引导全县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切实保障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

一、永和县某肉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案

2026年7月15日,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永和县某肉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经核查该情况属实,于2026年7月17日立案,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警告。于2026年8月18日结案。

警示:肉制品原料管控是防范假劣肉制品的第一道关口。肉制品经营者采购肉品时,必须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资质,畜禽肉类还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坚决杜绝从无证无资质供货商购进来源不明肉品。忽视供货商资质审查,极易造成病死肉、未经检疫肉流入加工销售环节,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永和县某湘味熟食店未索证索票案

2026年8月20日,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永和县某湘味熟食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经核查,该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 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于2026年8月24日立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处理意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6年9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于2026年9月14日结案。

警示:索证索票、进货台账是肉制品来源追溯的核心凭证。肉制品经营户应当主动留存肉品采购票据、检验检疫证明,规范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一旦出现假劣肉制品安全隐患,无法溯源追踪,经营者自身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商户务必健全采购台账,做到票货相符,实现肉制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三、永和县某生肉熟肉铺用具用后未洗净,未保持清洁的行为案

2026年8月10日,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永和县某生肉熟肉部切肉机未及时清洗。经核查,该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于2026年8月17日立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处理意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6年9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于2026年9月18日结案。

警示:肉制品加工工器具卫生直接关系肉品加工安全,容易滋生微生物,引发食源性疾病。肉制品加工经营主体,要落实操作台、刀具、容器等工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做好生熟工具分开使用,严防交叉污染。加工环境卫生绝非小事,经营者要常态化做好加工区域和器具消杀,守住肉制品食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