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辩护律师谈英美制定法思路下四要件应当按什么顺序核对
读英美反贿赂规则久了,容易把他们的组装方式带进我国案件。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是制定法路径,把商业贿赂切成四项犯罪:贿赂他人罪、被贿赂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罪,其中第四项要求商业组织承担预防贿赂的义务。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分反贿赂条款与会计条款,会计条款要求企业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这种按行为方式和义务主体切块的写法,与我国四要件体系不是一回事。我国办理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是四个要件逐一组装,缺一不可,顺序也不能乱。
先说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包括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理论上对主要客体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主张主要客体是单位管理秩序,另一种主张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从立法定位看,本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立法者主要将其视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大幅提升法定刑之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中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比重有所增加。在工程领域,客体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这一点在量刑上是有分量的,受贿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等后果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但前提是因果关系能够证明。
再说主体。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有两步不可省:第一步看单位类型,第二步看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修正案(六)把主体从公司、企业人员扩展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工程领域中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由此纳入调控范围。同时,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分流看的是管理权的来源,不是单位的登记性质,也不是资金来源。英国法判断的是行为人与商业组织之间的关联关系,我国判断的是本人是否从事公务,两套标准不能互相替代。
再说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第二款另有一套: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里有两处最容易出错。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实现,也不区分利益是否正当,承诺、实施、实现具备其一即可。二是第二款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与归个人所有这两项,往往要靠账目判断。合同内明示并且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不在该款评价范围内;账外暗中收取并且归个人所有的,不论写成什么名义,都可能入罪。美国的会计条款在我国不是犯罪构成,但它的思路在这里有证据意义:账目与经济实质是否一致,是定性问题而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
最后说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内容包含三项明知:明知自己利用的是职务上的便利,明知财物的贿赂性质,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归属,理论上有客观要件说与双重属性说之分,从相关司法解释看,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本要素,因此兼具主观与客观双重属性,核心仍在行为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相应的承诺或行为表示。间接故意一般不排除,明知他人给付财物与本人职务行为有关而予以收受的,通常可以认定具有受贿故意。
最容易错位的还有三处。第一处是用英国的切块方式套我国四要件,只核对行为方式而漏掉主体与客体,导致辩护方案缺项。第二处是把美国会计条款当成独立的犯罪构成,认为账目不实即构成本罪,实际上账目只是第二款要件的证据材料。第三处是把客体理解为单一客体,只谈单位管理秩序而忽略公平竞争环境,导致在因果关系的抗辩上说不清楚。
数额仍然按三层核对:三万元是立案追诉起点,来自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六万元与一百万元是档次线,来自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二倍、五倍换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应当查阅案发地省一级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与施行时间。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本罪法定刑由两档变为三档,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行为跨越2024年3月1日的,应当逐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断,并按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法定最高刑逐案重算追诉时效。
对企业,建议做好三件事:一是把岗位权力边界在项目启动时画清楚,覆盖分包选择、采购审批、变更确认、验收签字、进度款建议、结算造价审核、现场签证七类权限;二是折扣、佣金、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三是建立异常行为与异常数据两类预警。对个人,建议做好两件事:一是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与签批记录在业务发生时形成,案发后补做的材料存在反向风险;二是资金不走个人账户,确需借款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与利息。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五组判决中的裁判要旨。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五组典型案例与其中提炼出的裁判要旨。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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