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很很多人面对职务犯罪案件,都会产生一个疑问:被监察机关留置的时间,算不算服刑刑期?不少人误以为留置就是坐牢,也有人认为留置属于调查阶段,时间完全不作数,到底是如何呢?为什么有的会折抵刑期,有的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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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事实上,留置本身不属于刑罚执行,不算正式服刑,但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折抵刑期。

留置是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强制措施,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前,此时尚未定罪,因此留置本身不是刑期。但《监察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被留置人员移送司法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如果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留置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案例一:某市水务局原副局长 A 某涉嫌受贿,3 月 27 日被监察机关留置,经过调查移送起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明确将留置起始日期作为刑期起算点,留置的全部时间全部折抵有期徒刑,留置的两个多月直接抵扣服刑时间,不会白白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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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民警沈某涉嫌职务犯罪,1 月 31 日被留置,4 月 29 日转为刑事拘留。法院判决时,判决书载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近三个月全部计入折抵天数,直接缩短实际服刑时间。

案例三:张某涉嫌受贿被留置 50 天,最终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按照法律规则,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50 天留置合计折抵管制 100 天。原本一年管制,扣除折抵天数后,实际需要执行的管制时间为265天。

现实当中,部分当事人容易忽略核对判决书折抵计算。留置起始时间、解除时间,直接决定折抵天数,拿到判决书应当仔细核对刑期起止日期,防止出现计算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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