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英美视角下的实务操作指引:刑事辩护律师谈把预防义务与内控要求折算成七件可核查的动作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把企业合规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要求企业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这两项要求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但可以折算成我国企业和工程人员现在就能做的动作。下面按执行顺序列出七件,全部落在可核查的范围内。
第一件,画清岗位权力边界。英国法看关联关系,我国首先看本单位授予的管理性权力。项目启动时就应当把权限清单确定下来,覆盖分包选择、采购审批、变更确认、验收签字、进度款建议、结算造价审核、现场签证七类。清单要用具体表述,不能用概括性语言。概括表述在争议中既可能成为辩点,也可能成为风险,取决于它与实际行使的权力是否一致。对劳务派遣人员、借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权限清单尤其要单独出具,因为这几类人员在主体身份上的争议相对集中。
第二件,统一账目口径。美国法下的会计控制要求,在我国落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证据层面:违反国家规定与归个人所有两项,都要靠账目判断。操作上有三条硬要求。折扣、佣金、咨询费写进合同并如实入账;个人账户不得收取供应商与分包商款项;款项与事项在凭证上能够一一对应。合同内明示并且如实入账的,不在第二款的评价范围内;账外暗中的,不论名义如何,归个人所有的即落入该款。这里要提醒一句,如实入账不等于不入罪,第一款的基本构成仍要单独审查。
第三件,把留痕时点提前。域外两项制度都要求体系事先建立并且可以举证,这个思路在我国同样成立,只是落点不同。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签批记录,必须在业务发生时形成。案发之后补做的台账、补签的协议、补开的合同,不仅起不到证明作用,还会使原本可争的款项变得不可争。这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可惜的一处失误。
第四件,建立两类预警。一类是异常行为,包括单人全程办理、跳过复核、反复变更签证、验收意见与检测数据不一致;另一类是异常数据,包括同一分包商结算单价持续偏高、变更金额集中在少数班组、进度款支付节奏与工程量不匹配。两类预警都要留记录,记录本身就是合规材料。
第五件,案发后做到三不。不补签借款协议,不补开咨询合同,不补写验收记录。同时把既有材料原样固定,不做删改。确需说明的,通过正常陈述与书证提交完成。
第六件,形成逐笔清单。把每一笔款项单独成行,列明时间、金额、支付方、名义、对应事项、当时职责状态、同期材料七项。财物价值按收受时的价值认定,购物卡一类按发卡时面值认定,是否实际使用不影响数额,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逐笔的意义在于,数额认定辩护在各类策略中成功率约百分之三十五,是技术含量最高的一条,而它的前提就是逐笔而不是整体。
第七件,单列时间与时效。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法定刑由两档变为三档,第一档由五年以下降为三年以下,三档均并处罚金。行为跨越2024年3月1日的,应当逐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断,并按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法定最高刑逐案重算追诉时效,形成时间与金额对照表,这项工作宜在审查起诉阶段定型,留到审判阶段效果递减。
还有三条数额线要分清。三万元是立案追诉起点,六万元与一百万元是档次线,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执业中应当查阅案发地省一级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与施行时间。
顺序上再提示一次:通道、数额、档次、情节。先把主体与罪名通道定下来,再核数额,然后定量刑档次,最后才是情节。在十八件案例的统计中,量刑情节辩护成功率约百分之八十五,数额约百分之三十五,客观行为约百分之二十,主体身份约百分之十五。成功率最高的事放在最后做,是因为前三步的结论决定情节辩护的落点。
对个人的两点建议单独列出:一是岗位说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流程与签批记录在业务发生时形成;二是资金不走个人账户,确需借款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与利息。
本文所列为一般性实务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办案地规定、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与个案证据判断。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本罪与相邻罪名在英美规则对照下的分岔。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继续英美法系的话题,谈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串通投标三罪的分岔与判断顺序。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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