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死磕派”三个字常被误解为“逢案必刚”。但真正做过刑辩的律师都清楚,程序性辩护从来不是莽撞对抗,而是一场需要精准计算的策略选择。作为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专业辩护委员会委员,我在办理多起金融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管辖、回避、排非这“三板斧”,用得好是利器,用不好反伤自身。
一、管辖权异议:最容易见效的一斧
三板斧中,管辖权异议相对温和,也最容易出效果。它分两种:管辖错误和管辖不宜。
管辖错误指办案机关违反了法定管辖规定。这类异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采纳概率相对较高。我上个月办理的一起招摇撞骗案,一家培训公司假冒政府单位,通过电话和邮件向学校发培训通知,外地某省公安到深圳抓人。我接手后梳理发现,该公司业务员按区域分工,我当事人负责的省份并非抓人立案的省份。全案电话和涉案学校虽多,但落在立案地区的证据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左右。我先以此向公安机关申请不予呈捕,未获采纳;随后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捕,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管辖不宜则难得多,需要证明存在利害关系或舆论压力导致无法公正审理。实践中被采纳的极少。除非有确凿证据,否则申请了也不会批准,反而徒增对立情绪。但在大案中,比如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死马当活马医,可以拼一下。
二、回避申请:慎用,但大案要案该拼就拼
回避申请在实践中使用频率最低。原因很简单:法定回避情形有限,没有确凿证据的申请基本不会获批,还容易把辩审关系搞僵。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事由包括:办案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等-39。
如果决定申请回避,有一个实务技巧值得关注:可以先申请法院公布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和法官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再针对性审查是否存在回避事由-。回避申请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要求办案机关出具书面驳回决定并说明理由,不服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议。
但回到策略本身:一般案件慎用,大案要案该拼还得拼。死刑案件、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任何一个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因素都值得争取。
三、非法证据排除:用得最多,但必须实事求是
三板斧中,非法证据排除使用频率最高,也是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最反感的辩护方案——因为一旦启动,工作量会成倍上升,需要调取录音录像、核查取证过程。
但排非必须实事求是。最大的坑是:什么材料都不提供,就跟法官说“我怀疑是刑讯逼供”,直接被驳。正确做法是提供线索和材料——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伤情照片、体检记录、讯问录音录像、同监室人员证言等。提供了这些,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检察院,检察院必须证明取证合法,证明不了就得排。
当前排非实务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随着传统暴力逼供大幅减少,诱供、威胁、承诺性诱导等“非暴力取证”手段成为排非的灰色地带。这类行为游走于合法讯问技巧与非法逼供之间,现行规则缺乏明确细化的排除标准,辩方难以通过单一事由成功启动排非程序。应对这类情形,需要构建“组合判断”逻辑——将多个取证违规行为叠加论证,形成取证合法性的整体质疑。
还有一个常见误区需要厘清: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是两码事。非法证据有特定范围和处置程序,瑕疵证据可以通过补正解决,不能混为一谈。
四、三板斧的本质:程序性辩护不是表演
这“三板斧”在法律上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程序性辩护。它以刑事诉讼程序法为依据,通过指出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引起程序性法律后果,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性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非对立,而是双管齐下——守住程序正义,排除非法证据,才能为实体辩护创造空间。
但程序性辩护不是简单的死磕,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有勇气、有智慧、有分寸。三板斧不是每个案子都要砍一遍,用不用、怎么用,取决于案件本身有没有空间。没分析清楚就乱砍,伤不到别人,反而伤自己。
作为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我经手的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资金流向、多层股权架构和刑民交叉问题。这类案件中,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尤为突出——因为实体辩护的空间常常被海量证据压缩,而程序辩护则可能成为撬动案件走向的关键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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