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复盘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该案由武汉市某人民法院审理。分包方完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后,总包方以未办理结算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223万元。法院认定总包方怠于办理结算,推定结算完成时间并判令其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认定分包方属于合法分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由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代理。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承建的某住宅项目8号、10号楼爬架工程分包给甲公司施工。甲公司负责提供全部设备材料,包括爬架安装、提升、拆除、维护等全部工作,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包干计价,租期超期按每台机位每天50元计算超期使用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对两台爬架联合验收并同意使用,分别约定租期15个月和12个月。
施工过程中,8号楼爬架超出租期152天拆除完毕;10号楼23个机位因楼上存在乙公司搭设的钢管架无法拆除,超期532天。甲公司完成施工后将结算资料交付乙公司项目经理,乙公司以未办理结算为由拒不付款。
截至2023年9月,乙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45万元。甲公司催讨无果后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建设单位丙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1.双方未办理结算,分包方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2.爬架超期使用费应如何计算,23个机位超期是否应由总包方承担?
3.分包方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什么标准计算?
被告乙公司辩称,双方没有办理对账和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按进度产值确认单计算,应付工程款远低于原告诉请金额;23个机位系分包方具备拆除条件后遗留未拆,不应计算超期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非四倍。
被告丙公司辩称,分包方是合法分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且其与总包方尚未结算。
三、代理策略
黄钊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后,针对本案工程量争议大、结算拖延时间长、涉及三方责任主体的特点,确定完整办案思路,分四步开展工作。
第一,梳理合同与施工全过程证据。整理分包合同、爬架平面布置图、方案确认单、联合验收表、租期确认单、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表、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等全部材料,按时间线还原两台爬架的起租、验收、拆除全过程,固定机位数量、租期起算日和实际拆除日。
第二,论证工程量和超期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结合图纸核算两台爬架工程款,按拆除时间与租期差额逐项计算超期使用费,并对23个机位超期原因重点举证,证明系乙公司搭设钢管架所致。
第三,主张怠于结算不能成为拒付理由。本案结算资料已交付项目经理,因项目经理与公司存在矛盾无法推进,乙公司也未另行安排对接,属于怠于办理结算,主张合理推定结算完成时间,并从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四,评估丙公司的责任边界。审查合同主体关系,明确甲公司系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合法分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连带责任,但保留在总包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另行主张代位权的路径。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甲公司依约完成分包工程,乙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工程量,法院依据合同、图纸、拆除方案等证据核算,8号楼工程量2.4万平方米、10号楼2.7万平方米,租期内工程款合计266.8万元;超期使用费按机位和超期天数核算为67.3万元,总包方主张的罚款因无签字送达证据不予扣除。工程款总额368.3万元,扣除已付145万元,尚欠223万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系乙公司怠于办理结算所致,酌情确定2024年1月27日为结算完成时间,乙公司应自2024年4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包方主张按四倍计算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丙公司的责任,法院认定分包方是合法分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总包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分包方可另行主张代位权。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23万元,并以此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4月26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案例启示
1.总包方拖延结算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施工方完成工程后,如果结算资料已交付,总包方怠于办理结算,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和付款期限,合理推定结算完成时间,并从期限届满后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2.工程结算资料要规范交付并留痕。结算资料应通过书面签收、邮寄、微信发送等方式交付,保留送达凭证。本案中结算资料交付项目经理后因内部矛盾无法推进,如果当初通过多种渠道送达并留存证据,结算进程会更有保障。
3.超期使用费要按实际拆除时间逐项核算。设备超期租用的,要完整记录每台机位、每栋楼的起租日期、约定租期和实际拆除日期,超期原因也要留存书面记录,如因对方原因导致无法拆除,要有聊天记录、承诺书等证据固定。
4.合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只有实际施工人才能在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合法分包人不能适用该规则。签订分包合同时要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工程款回收主要依赖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
5.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法院通常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持,主张按四倍计算难以获得支持。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避免事后主张无据。
本文作者:黄钊律师,现为北京乾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1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长期在武汉市武昌、洪区、江汉、汉阳等各区人民法院代理案件,擅长经济类民商事纠纷解决,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应收账款清收、投资款返还、货款追讨、大额借款纠纷等,以及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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