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声较高: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能否统一计算至2014年,实施难点何在?
在企业工作一辈子的退休人员,心中大多存在这一困惑。
同样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参加工作,同样在该阶段未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但到退休核算待遇时,机关事业单位会将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的连续工龄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通常可达二三十年;而企业职工大多仅将工龄认定至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年份,此后即便一直工作至2014年甚至2020年,都只能按实际缴费计算。
缴费年限的长短差异,体现在过渡性养老金上,就是每月数百元的待遇差距。
因此网络上的呼声日益高涨:能否将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也统一划定至2014年,将视同缴费指数、系数调整至与机关事业单位一致水平?
这一诉求是否具备广泛共识?答案是肯定的,且诉求真实合理。但需要提前明确:截至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该项政策。看到“已经定了”“马上执行”这类说法,请不要盲目转发。
本文就该问题的前因后果、现实难点,以及当前可争取的相关权益,逐一梳理说明。
两类截止时间,是待遇差距的核心源头
我国视同缴费年限并非执行全国统一截止年份,养老保险两套制度的分界点本就存在差异。
针对企业职工群体,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逐步推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分界点为“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该时间点之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该时间点之后则需实际缴费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此处需要提醒,这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内容:分界依据是“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并非“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这两个时间点在很多地区相差数年。例如北京自1992年10月起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内蒙古锡盟国有企业为1992年7月、集体企业为1993年7月,而很多地区直至1996年前后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两个时间点之间的时段如何认定,直接影响退休待遇,相差一年养老金就会相差一两百元。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群体,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节点为全国统一的2014年10月,在此之前的在编在岗工龄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此后才开始实际缴费、建立个人账户。
因此,即便同样工作至2014年,企业职工可能自1992年、1993年之后全部为实际缴费,而机关事业单位直至2014年9月仍可认定为视同缴费,两者的缴费年限长度本身就拉开了差距。
差异不仅体现在缴费年限上,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规则也不相同:多数企业职工按相对固定的数值计算,部分地区的计算规则还与本人后期实际缴费指数挂钩(例如四川采用计发基数与本人平均指数化缴费工资取平均值的方式),若后期按低档缴费,视同缴费指数还会被拉低;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则按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对应表格取值,各省的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两处差异叠加,最终形成了可见的待遇差距。
“统一计算至2014年”,并非仅修改截止年份这么简单
很多人的想法十分直白:都是为国家工作,为何要实行两套计算规则?这一说法合乎情理,但如果真要将企业视同缴费年限整体回溯延长至2014年,有三道现实难点无法回避。
第一道难点是历史契约问题。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落地,当年政策已向全社会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必须实际缴费才可计算缴费年限。数十年间,企业参保、改制、职工下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等各项业务,均是按照该规则执行。
如今若将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14年这近二十年的时段全部改为视同缴费,等同于推翻已经执行数十年的规则,已经完成退休手续办理的上亿企业退休人员都需要重新核算养老金待遇。这并非修改一个数字的简单调整,而是需要将数十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全部推倒重来。
第二道难点是基金承受力问题。视同缴费年限本质上是财政与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兑现的历史欠账,对应时段没有资金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相关待遇需要由基金承担。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凭空新增大量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的支出规模会急剧扩大,直接冲击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资金来源问题是无法绕开的核心考验。
第三道难点是人员边界问题。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的认定范围限定为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有清晰的编制与人事档案作为认定依据,人员边界清晰明确。企业层面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涵盖国企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大集体职工、临时工、灵活就业人员、私企员工等多种用工身份,且1990年代之后又出现大规模人员流动、下岗、再就业等情况。若真的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节点拉长至2014年,哪些人员符合认定条件、哪些不符合,人事档案如何核验,都将引发大量争议纠纷。
因此,并非相关诉求本身不合理,而是无法依靠“一刀切修改时间节点”的方式解决问题。
即便统一了认定年份,待遇差距也无法完全消除
过渡性养老金仅为养老金的组成部分之一。即便对齐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节点,仍有两项核心内容存在差异:
第一项是前文提及的视同缴费指数,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职务职级查表核定,企业多数按固定值或与后期实际缴费水平挂钩,这套参数的调整难度远大于修改时间节点。
第二项是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为强制缴纳,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企业年金为自愿建立,中小微企业的覆盖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这就导致多数企业退休人员仅享有基本养老金,无额外补充养老待遇。
因此,期待“修改认定年份后,待遇差距完全消除”并不现实。
当前缩小待遇差距的推进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
国家并未选择回溯修改视同缴费的时间节点,但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的工作一直在推进,当前主要遵循以下路径:
一是养老金连年调整,调整政策向企业退休人员、高龄退休人员、艰苦岗位退休群体倾斜,逐步缩小已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差。
二是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让更多企业职工享有第二份补充养老待遇。
三是过渡系数本身仍有调整空间。过渡系数由各省在国家规定的1.0%至1.4%范围内确定,各省执行标准并不统一:部分地区机关与企业执行同一标准,例如内蒙古、甘肃均为1.2%;部分地区存在小幅差异,例如四川机关为1.4%、企业为1.3%,江西部分企业执行1.1%的标准。具体调整幅度与执行时间,以本地人社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四是严格规范视同缴费认定流程,档案齐全、符合条件的老职工,符合认定标准的年限均予以足额认定,杜绝随意核减。
缩小差距的方向明确,推进路径为渐进式调整,无法一步到位。
需要纠正两个流传较广的错误说法
说法一:“私企、灵活就业人员从来没有视同缴费。”
该说法并不准确。判断是否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依据是参保人员早年的工作经历,而非退休时的身份。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认定: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已经正式参加工作、工作单位为国企、机关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上大集体且本人持有正式编制、该段工龄有完整人事档案佐证。
即便后续下岗,退休时身份为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影响该段工龄的认定。反之,早年在私企、外企工作,这类单位没有独立人事管理权、员工不持有正式人事档案,通常无法认定;在国企工作但无编制、仅为未转正的临时工,也无法认定。
该区分十分关键,若一刀切认为“灵活就业人员无法享受视同缴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能错过应得待遇。
说法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不需要审核人事档案。”
该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反。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完全依托人事档案开展,若档案缺失、材料断档,认定的年限将直接出现不全。具体需要核对哪些材料,将在下一节说明。
几句实际建议
企业老职工的不平感受并非无理取闹,这一代人在国企、工厂工作数十年,早年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相关诉求本身具备合理性。
但需要明确的是,待遇差距的根源可追溯至数十年前,是两类制度起步时间不同、历史参数不同造成的结果,并非当前政策对某一群体多计算了待遇。期待通过一份文件将数十年形成的历史参数全部拉平,既不现实,也没有先例。政策调整通常以增量改革为主,不会对已经完成退休手续的人员大规模推翻重算。
与其在网络上争论“凭什么对方待遇比我高”,不如先完成可补救的工作:真正属于个人、当前仍可争取的权益,就是将本人符合条件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齐全。
具体应当如何操作?建议在退休前半年,抽空前往档案存放地,逐一核对招工或录用审批表、历年工资或调资表、转正定级表、工作调动手续,以及知青下乡、参军入伍的相关材料。
若发现材料缺失,可联系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补办;若原单位已注销或完成改制,可前往当地人才中心、社保经办机构档案室查询留存件。该项工作宜早不宜迟,不要等到办理退休手续当月才发现问题。
少认定五年视同缴费年限,按公式计算对应每月可增加待遇一两百元,一年累计可达一千余元,且该待遇增量将长期保持。以此核算,结果比单纯争论是否划算更为清晰明确。
目前“企业视同缴费统一核算至2014年”仍处于公众呼吁阶段,尚未正式出台为政策。该内容若正式落地,需以人社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请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内部消息”。
参保人员当前可做、应当做的,是确认将本人符合条件的工龄完整、准确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您是哪年参加工作?您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了多少年?认定过程中遇到过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交流,大家共同核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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