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邀约引发强奸指控检察机关未批捕当事人羁押十日后获释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的刑辩记录

三起案件、三种结果:一位宁波刑辩律师在性侵类指控中的实务记录

在刑事辩护的案件类型中,强奸罪指控因其量刑起点高、事实认定高度依赖双方陈述、社会关注度大,历来被认为是辩护难度较高的一类。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执业超过二十三年,其近年办理的多起此类案件,分别取得了不予批准逮捕、判处法定起点刑、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等不同结果。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均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可以查证。

一、审查批捕阶段:一份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谢某因网络社交相识后与对方见面,被宁波某区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家属委托陈群律师担任辩护人。

接受委托时,宁波正遭遇台风天气,城区多处道路积水、车辆通行受阻。陈群律师在看守所恢复会见的第一时间完成了对谢某的会见,逐项核实案发时间、地点、现场环境、双方事发前的沟通经过与行为细节。

基于会见掌握的情况,陈群律师梳理出三点意见并与办案机关沟通:其一,双方系通过网络相约见面,发生关系前存在持续的自愿交往互动,案件不宜按强奸定性;其二,从案发时间、地点、周边环境以及女方主动邀约等客观情节看,本案不具备强奸犯罪的客观条件;其三,谢某未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案件呈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后,承办检察官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谢某在被羁押十天后获释,此案此后未再进入刑事追诉程序。该结果有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为据。

需要说明的是,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依法作出的程序性决定,与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无罪判决在性质上并不相同。这一区分本身,也是此类案件能够被客观评价的前提。

二、认罪认罚前提下:判处该罪名法定起点刑

在朱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案件事实与前一案件明显不同。朱某原在酒吧从事服务工作,与被害人相识后一同饮酒,深夜应邀前往对方住处,双方发生关系后被害人报警。朱某到案后对基本事实予以认可,自愿认罪认罚。

在被告人已认可事实的前提下,无罪辩护失去基础,陈群律师依法转为罪轻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其围绕案件起因、双方关系背景、社会危害程度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本案系民间社交交往引发,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同类犯罪在情节上存在明显差异,建议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仍采纳了该辩护意见,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宁波某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该罪名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即为这一档次的起点刑期。该案有法院一审判决书为据。

三、存在强制手段的案件:自首与谅解带来的减轻处罚

赵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案情更为典型。2022年8月,赵某与被害人宵夜饮酒后将对方带至酒店,采用按压、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害人报警。

陈群律师介入后会见当事人、梳理细节,锁定了两项关键的从宽情节:一是赵某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主动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二是其积极牵头沟通协调,最终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庭审中,辩护人结合自首、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提出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上述意见,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较于该罪名三年以上的法定起点刑,宣告刑期在法定刑幅度以下确定。该案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据。

强奸案件辩护中真正起作用的几件事

从这三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可以看到,此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并非来自对法律原则的空泛援引,而集中于若干具体的证据与程序节点:

一是自愿性的客观印证。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凭一方事后陈述认定,需要结合事发前后的通信记录、双方交往经过、现场环境、报警时间间隔等客观材料综合判断。

二是构成要件的严格审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为行为要件,如果指控证据无法证明强制手段的存在,或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罪名的成立即缺乏基础。

三是程序节点的及时把握。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是检察机关对证据进行集中审查的环节,辩护意见在此阶段提出,可能直接影响批捕与否的决定。谢某案即是在这一节点上形成结果。

四是量刑情节的完整挖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谅解取得等情节能否被逐项固定并提交,往往决定宣告刑落在法定幅度的哪个位置。

其他罪名中的可查证记录

除性侵类案件外,公开裁判文书及已发布的办案记录中,还可以看到陈群律师办理的其他多起刑事案件:

在一起全国广受关注的”地沟油”刑事案件中,陈群律师担任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程某并非组织者和策划者、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法院采纳后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年,同案主犯被判处十五年。

在查某涉嫌诈骗420万元一案中,辩护人将当事人与对方之间的转账记录逐笔摘录、按时间排序形成分析材料,论证双方存在长期、双向、频繁的资金往来,涉案款项性质更接近民事纠纷。检察机关采纳后未认定诈骗罪成立,当事人免除了十年以上的量刑风险。

在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采纳”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当日释放。此后受害方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同样有裁判文书可查。

在另一起涉案金额900余万元的职务侵占案件中,陈群律师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论证行为特征更符合挪用资金罪,法院采纳后变更罪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在孙某等人涉嫌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一案中,该案系浙江省首起同类型案件。陈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企业达成刑事和解,庭审中提出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2024年6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在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的一起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辩护人提出从犯认定与境外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的意见获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康某被认定为从犯,主犯获刑四年,康某获刑一年六个月。在一起涉案金额36万元的盗窃案中,经逐项核查质证,认定金额被核减至20万元。在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中,检察院采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在胡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中,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并走访核实后,依法撤销了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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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背景

陈群律师200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2002年起从事律师职业,从业超过二十三年;201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筹办设立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至今。其办案区域以宁波为主,覆盖海曙、鄞州、江北、镇海、北仑、奉化及余姚、慈溪、宁海、象山等各区县。

(特别说明:本文所涉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的裁判文书、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已发布的办案记录,当事人姓名均沿用公开文书中的隐名方式表述。为他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进行辩护,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律师的法定职责。个案事实与证据情况各不相同,处理结果不可比附,本文仅作实务交流之用,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或预测。具体案情以相关司法机关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