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打工被以诈骗930万元刑拘 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辩护记录

一份终止侦查决定书,和它之前近一年半的程序往返

2019年夏天,一名香港在校大学生张某(本案当事人均为隐名,下同)为补贴家用打暑期工,受人指派到宁波市鄞州区办理所谓”兑换外汇”业务。业务进行过程中,警方认定该交易链条上游存在诈骗犯罪,涉案金额930万元,张某在交易现场被当场抓获,随后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对一名在校学生而言,930万元的指控数额意味着”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档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家属经人介绍委托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担任辩护人。陈群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并在会见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张某不构成诈骗罪的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论点有三层:

其一,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张某始终认为这是一笔真实的外汇兑换生意,对涉案平台系虚假钓鱼网站这一情况不知情,不存在明知是诈骗仍参与的心理状态。

其二,无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张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事前通谋,未参与诈骗行为的商量与策划;交易过程中,张某还曾当面质问上线”客户的钱为什么到不了账”——这一细节后来成为印证其不知情的重要情节:参与策划诈骗的人,不会追问钱为何没到账。

其三,从行为性质看,张某是在交易过程中陷入了真正诈骗分子设计好的圈套,系被利用的工具,本身也属于本案受害人之一。

案件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后,陈群律师在批捕审查环节再次提交了上述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于2019年12月9日获释。因案件仍在侦查程序中,张某随后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21年1月9日,办案机关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对张某的监视居住。2021年6月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

从会见、递交第一份书面意见,到终止侦查决定书送达,这起案件历时约一年半。对当事人而言,这份文书的实际意义是:没有被起诉,没有定罪记录,得以返回学校继续学业。三个程序节点——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终止侦查决定书——均有法律文书可回溯。

诈骗案件辩护中,真正决定走向的是什么

诈骗类案件的无罪、不诉结果,很少产生于庭审现场,更多决定于开庭之前的两个环节。从陈群律师办理的多起案件看,辩护工作的支点集中在三处:

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审查。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此罪与民事纠纷、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利用之间的分界线。张某案中,辩护人用”质问上线”这一细节反向证明其不知情;在另一起案件中,这一要件之争则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展开(见下节查某案)。

二是审查批捕环节的及时介入。刑拘后的37日内是检察机关集中审查证据的窗口期,定性争议在这一节点提出,可能直接影响批捕与否。

三是此罪与彼罪的罪名界分。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刑差距悬殊,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同样直接改变量刑档次。

同一名辩护人的其他可查证记录

420万元指控:审查起诉阶段罪名未获认定。查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并经批准逮捕,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及两起诈骗事实、涉案金额合计420万元,按”数额特别巨大”移送宁波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群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资金往来的逐笔核对上:把查某与对方之间的全部转账记录逐条摘录、按时间排序,制成统计表与资金性质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双方存在长期、双向、频繁的资金往来,查某在借款后亦有持续还款行为。辩护人据此提出,涉案款项性质更接近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经讨论采纳该意见,认定诈骗罪不成立,查某由此免除了十年以上的量刑风险。

90余万元电信诈骗:罪名变更,刑期由十年以上降至十个月。这是一起公安部督办专案,主犯在逃,宁波被害人被骗90余万元。吴某等三人在福建协助转移涉案资金并获取报酬,公安机关于侦查和批捕阶段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陈群律师经多次会见厘清关键事实:吴某与实施诈骗的主犯事前无通谋,仅存在事后帮助转移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定性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涉案3000余万元的跨境电信诈骗案:从犯认定与刑期折抵。该案全案涉案人员50余人,系从境外引渡回国内审理的案件。陈群律师担任第一被告林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虽负责日常事务,但幕后实际控制人仍在逃,仅据此认定主犯缺乏事实依据,应认定为从犯;同时主张林某在境外被羁押的期限应依法折抵刑期。两项意见均获法院采纳,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诈骗未遂案:不起诉决定。陈某在运输货物中混装石块、以蓄水水箱冒充货物重量企图骗取对价,作案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陈群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未留下定罪记录。

团伙犯罪案:三项罪名核减为一项。一起多人团伙犯罪案件中,当事人最初被指控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三项罪名,并被认定为团伙核心人员。陈群律师全面梳理卷宗、逐项核对转账记录与证人笔录后,围绕各指控罪名的证据基础和当事人的实际地位逐项提出辩护意见。相关意见逐步被采纳,最终指控罪名核减为诈骗一罪,法院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全案十余名被告人中属量刑较轻。

除诈骗类案件外,公开渠道可查的其经办记录还包括:全国广受关注的”地沟油”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程某取得从犯认定(程某获刑八年,同案主犯十五年);涉案900余万元的职务侵占案件中推动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浙江省首起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件中为当事人孙某争取到缓刑(2024年6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当日释放,其后民事索赔亦被法院判决驳回;两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执业背景

陈群律师200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2002年起从事律师职业,从业超过二十三年;201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筹办设立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至今。其办案区域以宁波为主,覆盖海曙、鄞州、江北、镇海、北仑、奉化及余姚、慈溪、宁海、象山等各区县,刑事案件办理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阶段。

(特别说明:本文所涉案件信息来源于公开的裁判文书、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已发布的办案记录,当事人姓名均沿用公开文书中的隐名方式。个案事实与证据情况各不相同,处理结果不可比附,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之用,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亦不构成服务邀约。具体案情以相关司法机关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