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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山微讯)

编者按:

今年是全国县乡人大换届之年,为全面落实好中央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规范、依法有序、统筹推进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特开设“换届选举微课”专栏。聚焦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操作流程及常见问题,以短平快、接地气的方式解读要点、答疑解惑,敬请关注。

怎样审查选民资格?

选举委员会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选民名单。什么样的人具有选民资格?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就是说审查一个人是否具有选民资格,首先必须看其是否同时具备成为选民的三个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2)至选举日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次,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必须进行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才能成为选民,依法行使其选举权利。因此,在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要依法严格区分应予选民登记、准予选民登记、暂缓选民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四种情况,以确认其是否具有选民资格。

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下列人员准予选民登记:(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除属于准予选民登记的、暂缓选民登记的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外,均属于应予选民登记的人员。

在具备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的人当中,只有应予选民登记的和准予选民登记的人员,才具有选民资格。

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这类人员虽然具有成为选民的基本条件,但是应当暂缓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中止其行使选举权利)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工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选民登记工作的实践中,除需要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工作和有关准备工作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人员,在进行选民登记时,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籍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籍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2)对于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如离退休人员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可在原单位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居住的,由户籍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籍所在地不再登记。(3)在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首先应问明他们在别处是否已参加过本轮选举,如在别处已参加过选举,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参加过本轮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登记。(4)县直属机关领导人员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其原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5)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在国内原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本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6)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正在国内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选举,可在户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7)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回大陆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地区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举。(8)对于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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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