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作者:汪大军

配图说明: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补正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的初心是司法为民,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而非为个别主体遮掩失德、庇护私行。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舆论监督、批评建议、检举监督的权利,这是普通群众制衡失范行为、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定底气。

近日,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2026)渝0157执17947号名誉权强制执行案件,暴露出当前名誉权裁判尺度的巨大争议。该案文书曾出现核心案号漏字笔误,后续法院出具补正通知予以更正,并责令当事人限期发布致歉声明。而本案最大的法治争议,不在于文书校对疏漏,而在于一个核心法理问题:公民完全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查明、固定、确认的客观事实,对当事人失德行为作出“淫乱”的道德评价,究竟算不算侵犯名誉权?是否应当被强制执行道歉?

案件核心事实:评价有据可依,绝非凭空诋毁

本案争议言论的全部事实来源,均出自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查明认定的既定事实。

根据生效裁判文书载明内容,该案原告存在多项严重违背法律底线、突破公序良俗的失德行为:婚内与多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女检察官婚外相恋生育子女,存在多段混乱且失范的私生活行为。

本案被告并未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也没有刻意夸大造谣、恶意人身攻击。所有评价均是依托司法生效文书确认的客观事实,针对原告长期私生活放纵、伦理失序的行为,作出“淫乱”的通俗道德评价。

就是这样一段有据、有源、有司法依据的客观评价,最终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判令公开致歉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引发公众对名誉权裁判边界、公民监督权落地问题的深度质疑。

字典权威释义厘清词义:道德评价不等于刑事罪名,无侮辱诽谤属性

判断言论是否侵权,首先应当尊重汉字本义、权威词典释义、社会大众普遍认知,而非主观扩大词义、随意拔高定性、泛化名誉侵权责任。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汉典》《国语辞典》官方权威释义:

淫乱(yín luàn):指性行为放纵,违背社会道德伦理与公序良俗规范。

本义为:行事悖于礼法,男女关系放纵失序,突破道德约束;

引申义为:私生活纵欲失范、作风败坏、行为失德。

从法律与词义层面,必须严格区分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

第一,刑法层面的聚众淫乱罪:属于法定刑事罪名,特指多人集体性行为,是需要定罪量刑的犯罪行为。

第二,普通舆论评价中的“淫乱”:属于社会大众通俗、朴素的道德评价用语,仅用于概括私生活放纵、伦理失范的行为,不是指控犯罪、不是捏造事实、不是恶意侮辱。

通俗来讲:普通人依据法院查实的多段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实,用“淫乱”一词概括评价,完全贴合字典本义、贴合案件事实、贴合大众认知,没有超出合理评价范畴,不存在诽谤、诋毁、污名化的主观恶意。

法理深度辨析:依判决事实评论,属于合法监督,不构成侵权

名誉侵权的法定构成核心,是捏造虚假事实、虚构真相、恶意诋毁他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不当降低。

最高法司法解释早已明确:公民、公众依据国家机关生效公开文书、已查明的公开事实进行评论、监督、表达意见,客观有据的,依法不构成名誉侵权。

换言之:事实来源于法院判决,就不存在“造谣、虚构、诽谤”的基础。

本案关键法理边界清晰可辨:

1、基础事实非个人杜撰,是法院司法裁判固定的法律事实;

2、评价用词贴合字典本义,未超出事实范围、未恶意侮辱;

3、行为人无侵权主观恶意,属于普通公民正当的舆论监督与事实评论。

司法裁判的底线,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从字词本义、恪守公序良俗。在字词释义存在争议、评价边界模糊时,法院必须以权威字典、词典官方解释作为裁判基准,不能脱离文字本义主观定责、随意扩大侵权范围。

结合本案全部细节足以认定: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失德事实,作出贴合字典释义的道德评价,属于公民合法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利,依法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治深思:名誉权保护不能架空公民的宪法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检举权,公民有权对一切失范、失德、失规行为进行合理质疑与公开评论。

但本案裁判结果,让公众产生巨大困惑: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确认的真实失德事实,老百姓复述一遍、评价一句,就构成名誉侵权、就要登报道歉、被强制执行,那宪法赋予普通人的监督权,究竟该如何行使?

若司法裁判一味偏向保护个别人员的“个人颜面”,机械、片面适用名誉权条款,压制普通民众基于真实司法事实的合理评论,最终只会形成畸形法治现状:

权贵失德有据可查,百姓监督有言不敢发;判决事实公开可查,群众评论动辄侵权。

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名誉权保护不庇护法定查实的失德行为;人格尊严应当尊重,但不能以人格权为名,封杀合法舆论监督。

司法裁判的价值,不在于机械纠错、片面护权,而在于平衡权利边界、守护法治公平、维系公序良俗、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过度收紧舆论评价尺度,只会让监督权彻底沦为纸面权利,让群众不敢发声、不愿监督,最终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平正义。

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就应当允许被公众看见、被社会评论、被舆论监督。

“淫乱”二字,在本案中不是恶意诋毁,是贴合字典本义、贴合司法事实的朴素道德评价。有据之评不为谤,依法之言不为侵。

司法既要守护个体名誉,更要守护群众话语权。唯有厘清名誉侵权与合法监督的边界,尊重字典本义、尊重司法事实、尊重公民监督权,才能让每一起裁判都经得起法律推敲、字典对照、公众审视,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注:司法有尺度,监督有边界。名誉权不是遮羞布,生效判决事实不是禁忌词。公民依据法院查实的公开事实发表贴合词典本义的合理评价,属于合法的舆论监督,不应被认定侵权、不应被强制执行。法治的真谛,是实事求是、公正不阿,既保护合法权益,更守护老百姓说话、监督、求真的权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