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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元宝发布)

丹东市公安局养犬管理通告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丹东市区办理养犬登记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现就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6日起,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二、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犬只两张2寸红底正面站立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派出所免费办理养犬登记、年检,领取犬证、犬牌。

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属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养犬登记,交纳管理费,领取犬牌、犬证。

四、市区内居民可以每日在晚6时至次日早8时出户遛犬,其它时间不得遛犬,遛犬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五、市内曙光路2号坝门至五道河桥沿江景观路,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车站、商店等公共场所为禁止遛犬区域,24小时不得携犬进入。

六、出户遛犬应当避让他人,主动制止犬只狂吠,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九、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禁养的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禁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千元罚款。

十一、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在禁遛场所、禁遛时段遛犬,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规定、互相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违规养犬的行为,市民可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丹东市公安局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