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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法治报)

“我女儿在茅台医院工作8年,因突发脑出血去世,留下一名8岁儿子。”贵州遵义仁怀市茅台镇林女士反映,近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为抢救了10天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女护士陈佳佳,今年30岁,老家在仁怀市茅台镇农村。

陈佳佳的弟弟陈先生说,姐姐生前系贵州茅台集团茅台医院医学影像科护士。今年(2026年)8月4日15时10分左右,他在家突然接到姐姐一名同事的电话,“姐姐的同事说我姐姐脑出血,病情有点严重,叫我马上到医院去一趟”。

陈佳佳的母亲林女士说,她也很快接到了女儿同事的电话。“我在茅台医院神经外科过道上看到了女儿,我扑上前去呼喊她,但她已处于昏迷状态,根本没有应答。”

病历显示,陈佳佳在茅台医院影像科上班时,无明显诱因出现头痛、恶心,无其他不适,由同事立即送入CT室行头颅CT,见脑室内出血,行CT检查时呕吐一次,逐渐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CT完成后立即送入急诊科,急诊以脑室出血收入神经外科。

另一份病历载明,陈佳佳被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急性脑疝等”,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当天16时许,陈佳佳被送进手术室做开颅手术,直到当天23时左右才被推出来。

母亲林女士说,事发第二天他们要求转院治疗,但医生称不具备转院条件,8月13日,医生告诉家属可以转院了,8月14日6时左右,医院用120救护车把陈佳佳转到位于重庆沙坪坝区的西南医院治疗。经专家诊断,陈佳佳已经脑死亡。“后来找了辆120救护车送回茅台镇老家。”

“当天21时许,我们到家5分钟后女儿就停止了呼吸。”林女士将女儿安葬在屋子左边一块地里。

弟弟陈先生说,“我们查看视频,事发当天7时50分许,我姐姐进入茅台医院门诊一楼,后来坐扶梯到二楼影像科开始工作。”当天12时许,陈佳佳在食堂吃了饭,回宿舍休息时,状态都是正常的,午休后,她起床上班,14时40分上了一趟厕所,回到注射室继续工作。

母亲林女士了解到,当天15时左右,女儿从CT室被推出来时表情痛苦,到急诊室抢救,躺在床上起身呕吐了3次,当时还有意识,手脚也能动,还能解锁手机,让同事联系家人。“从厕所出来到被推出CT室,这20分钟发生了什么,我们至今不知道,医院说工作区域没有公共视频。”

茅台医院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陈佳佳确因突发脑出血不幸去世,但具体情况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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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目前他们正在按流程规范地、妥善地处理此事,具体处理情况不便透露。

林女士说,事发后他们希望茅台医院向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9月17日,该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陈佳佳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面对这份决定书,林女士无法认同,她告诉记者,女儿当初毕业后,工作中也不断努力,拿到了吉林大学的本科文凭,2018年通过考试成为茅台医院护士,去世前是主管护师,“她几年前离婚,有个8岁的儿子”。女儿每年都坚持参加体检,平时身体一向健康,没有基础疾病,但她的工作太忙太累,有时晚上还被医院叫回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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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得知,有人曾发朋友圈说,茅台医院影像科的陈佳佳因为扎针技术过硬被称为“陈一针”。陈佳佳曾获职工医院“2020年劳动竞赛”护理组三等奖,还曾获2021年度“优秀医务工作者”称号,还被评为茅台集团2025年度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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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案中陈佳佳在岗位突发脑出血,但抢救时长达到10天,超出48小时的法定时限,依法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结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陈佳佳家人如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尝试以脑死亡标准等理由主张权利,但该维权路径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建议将认定核心从抢救时长转向疾病与工作的因果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疾病与工作劳累、压力、环境相关,无论抢救多久都应认定工伤,若确认与工作无关,则不予认定。视同工伤是指该疾病发作与岗位紧张、工作应激存在较强关联,如果超过48小时可能源于自身疾病。但如果一刀切僵化式地适用该条款,不考虑护士职业的特殊性,排除工伤则偏离制度初衷。护士频繁夜班,如果陈佳佳家人能够证明她生前无基础疾病,其死亡与高强度的工作具有因果关系,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认定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