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9月25日报道,患者在医院留观室自尽身亡,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该案二审于9月22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妻子魏女士表示,庭审当日未当庭宣判。

该案诉求与一审一致,魏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共计赔偿86万余元。此前一审法院已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患者输液结束后诊疗行为即完成,医院免费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患者自杀死亡与医院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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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核心点在于,死者在输液结束后,由于疼痛没有缓解,遂向值班护士申请在医院留观室休息,后自杀身亡。注意,是在输液结束后,死者请求护士让自己留在观察室休息,护士才出于好心同意的。否则,医院方面完全可以不予答应。

但是,死者家属不这么认为,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医院同意患者在观察室休息,就视同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患者疼痛未缓解、身体不适仍需医疗干预,医院数小时未关注患者情况,属于诊疗不作为。

这个理由,怎么听,都觉得不顺耳,都是强词夺理。因为,明明输液已经结束,是死者自己请求留在观察室休息一下,怎么可以认为是诊疗延续呢?难道希望院方立即将其赶走吗?那么,死者家属又会怎么想呢?

院方的回应是,医院是应患者请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主选择自杀,与医院诊疗、管理行为无民事侵权因果关系,且家属未提供专业鉴定证据佐证因果关系。

必须提醒二审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是推翻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更要特别注意,否则,可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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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从死者是在医院自杀来看,似乎医院应当存在一定责任。需要看到的是,医院是在患者结束输液、结束诊疗行为后,因患者个人提出留在观察室休息而发生自杀行为的,应当与医院没有什么关系。

然而,患者家属却认为允许患者留在观察室休息,就是诊疗行为没有结束,这样的说法,不仅牵强,而且无理。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院方强行要求患者离开医院,患者出了医院大门自杀后,是否也要追究医院“见死不救”责任,从而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呢?

也就是说,医院怎么做都是错的,患者家属都能提出赔偿的要求。如此一来,就等于要求医院对任何行为都必须派人紧紧盯着,那医院要有多少工作人员才能确保啊。

很显然,这名死者家属,在自身没有对家人履行好照顾义务、丈夫如此疼痛到医院治疗都没有陪同的情况下,却想把责任推给医院,从中获取利益,是没有道理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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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说,如果法院最终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求,要求医院给予死者家属赔偿,后果十分严重,不仅会引发医院对患者诊疗结束留院休息的请求一概拒绝,让医院和医务人员越来盐酸冷漠,还会引发社会上其他单位对类似现象的拒绝和冷漠。

不久前,湖南衡阳祁东县一名老人在棋牌室突发疾病离世,店主救助后被索赔,最终双方协商补偿的事件。在官方核查店主无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后,麻将室店主曾支付的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也最终被退还。应当说,这两起事件有点相似,都是提供帮助反被索赔,是施惠变成了被索。

也正因为如此,湖南衡阳对事件的处理方式,可以供温州中院参考。对做好事的单位,绝对不能因为对方死了,就必须给予赔偿,这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于法无据的。在类似事件处理上,绝对不能出现“闹而有利”“闹而得益”现象,避免给今后各方面的工作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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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炎热的夏天和寒冷的冬天,在各大超市、公共场所,都聚集了很多蹭空调的老人,如果期间有老人突然身亡,是否需要追究超市和公共场所的责任?温州此起案件的判决,会对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带来很大影响。所以,对患者家属的起诉,二审法院必须驳回,绝对不能要求医院给予任何补偿。这也不是绝情,而是法治社会必须做出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