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宾县融媒)

1.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区域内的选民,如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等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2.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3.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工、协议工因工作单位不固定,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4.农村长期在外务工、从事经商活动的选民登记。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1)属于个人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务工、从事经商活动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2)属于长期在外地(城镇)从事个体经商者的选民登记。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3)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

(4)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当地选民,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其依照本条前款执行。

(5)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人员的选民登记。应设法尽量查找通知其依照本条前款执行。如确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5.离休人员的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6.下派参选人员的选民登记。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7.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未剥夺或停止行使政治权利人员的选民登记。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选民登记。

8.停产、破产企业人员的选民登记。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选民原则上在原企业单位登记。

9.流动人员的选民登记。如果符合现居住地选民登记要求,愿在现居住地登记,并持有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10.转产、改制企业人员的选民登记。企业转制后的选民登记分两种情况处理:仍在转制企业内工作的,在该企业登记;企业转制后成为自由人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1.中省直单位人员的选民登记。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在县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内登记;如果他们愿意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应当允许,并在乡(镇)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12.武警人员的选民登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由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13.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单位的军队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地方选区登记。

14.旅居国外人员的选民登记。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同胞选举期间在内地的,凭本人身份证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工作地或者现居住地、工作地的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15.国家派驻人员的选民登记。国家派驻他国的各种公务人员(驻外使领馆人员、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等),在原居住地或者原单位的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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