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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4日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局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罚〔2026〕491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辛集市*********;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7月10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二分局接到食品安全协调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辛市监协交〔2026〕23号)、检验报告(No:*********),其内容为*********采购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发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17日经调查得知,*********所采购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芹菜是从*********购进的。2026年7月20日对*********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其所售农产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及供应商资质,执法人员下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辛市监责改〔2026〕11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保留相关凭证;同时下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辛市监当罚〔2026〕市二-0720号),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16日从街边流动摊贩上购进2.75千克芹菜,进价每千克2元,进价总金额5.5元;2026年6月17日将2.75千克芹菜以售价每千克4元销售至*********,货值金额11元,获利5.5元。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芹菜已无剩余,截至目前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此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芹菜而不适的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芹菜已无法追回。
2026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制定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负责人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合法身份;
3.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情况及被委托人身份;
4.检验报告(No:*********),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芹菜不合格;
5.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整改完成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
2026年9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我局综合裁量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元零伍角(5.5元);
2.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各银行辛集市财政局账户或手机扫辛集市财政局二维码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以上信息来源于 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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