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最近我手里多了两张纸。一张来自江苏省住建厅,一张来自南通市住建局。都是红头,都盖着章,都很正规。一份文件,只要怕见光,它就先输了一半。

第一张纸说:你申请公开的那份《全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建传〔2026〕6号),经研究评估,"该文件公开后存在社会风险,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故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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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张纸说:你们小区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可以,我教你。谁牵头、谁把关、谁能参选、怎么投票,全给你规定好了。

一张纸,捂住了一件事;另一张纸,安排了一件事。把它们放在一起看,比单独看任何一张,都更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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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怕见光的"药方"

"社会稳定"这四个字,正在变成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口袋。

先看第一张纸:

"整治"是什么?是治病。病是物业乱象——电梯带病运行、维修基金成了糊涂账、物业费照收服务缩水、小区公共收益不知道进了谁的口袋。这些事,群众的投诉件堆成了山,要不然也犯不着搞"专项整治"。

现在,病人申请看一眼药方。医生说:药方公开,会"危及社会稳定"。这句话翻译过来,无非三种可能:

要么,药方里开的不是药,是别的什么,见不得光;

要么,这个病比公开承认的严重得多,说出来怕天下大乱;

要么,"整治"二字本身就是姿态,真章在别处。

无论哪一种,都够人琢磨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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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把道理往深处推一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立法本意是防止公开后确实引发不可控的风险——泄露国家秘密、引发群体性恐慌这一类。它是一道例外的窄门,不是一扇随推随开的宽门。条例开宗明义讲的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而"社会稳定"这四个字,正在变成一个万能口袋。

方案要公开了,说影响稳定;群众要查账,说影响稳定;业主想换物业,还是影响稳定。口袋越装越多,事情越办越顺,唯独问题一个没解决。

这里头有一个致命的逻辑悖论:一份整治乱象的文件,如果公开后会"危及社会稳定",那只有两种解释——要么它根本治不了病,要么它本身就是病灶的一部分。因为给问题降温的从来是阳光,不是遮布;捂着矛盾,才是给矛盾加热。

真正经得起公开的整治方案,群众看了只会拍手叫好,逐条监督落实,帮着政府抓落实——这是最稀缺的助力。

怕成这样,倒像是心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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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替业主当家"的自治指引

业主的椅子摆了一整排,主人还没到,文件已经替他做好了决定。

再看第二张纸: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请注意用词:指导和协助。主体是业主,部门是帮手。业主大会不是政府批的,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带的——房子买了,共有部分的权利就附在里面,成立业主大会是物权派生的法定权利,不是谁给的恩典。

那我们通读南通这份《指引》,找找业主的"主体性"在哪里。门槛不在于多高,在于它总在前面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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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联名的门槛被悄悄垫高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申请筹备。到了指引里,变成了"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多出"公开"两个字,味道全变了。联名本就有门槛,还要公开身份——业主跟谁联名?往往就是跟物业、跟开发商甚至跟某些基层权力较劲。带头公开署名的人,往后在小区里怎么做人?可能目的是两个字:寒蝉。

其二,你的推选,是给别人做参考的。筹备组的业主成员,自荐也好、十人推选也好、党组织和居委会推荐也好,最后都要"经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政治面貌、年龄、专业背景、分布区域等因素确定"。注意,是"确定",不是"确认"。推选是业主的,确定是街道的。上位法给街道的职责是组织,不是替业主拍板。当"综合考虑"四个字没有标准、不留说理、不许救济的时候,它就是一个可以装下任何理由的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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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候选人要先过一道"择优"的筛子。参选人产生后,由筹备组"核查资格"、"择优确定"候选人名单。谁能上名单,先过一道筛,筛孔多大、谁定标准?没说。上位法给筹备组的职责是核查资格、组织选举,可没给"择优"这个实体权力。业主的选举权,在选票发出来之前,就已经被裁剪过一轮了。非业主的一方,都择优定好了,那么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投票,就是走过场了吗?广大业主难道无法择优不成?难道群众的眼睛都是瞎的?

其四,业委会成员里,党员"原则上不少于半数"。这句话最值得琢磨。翻遍《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里,没有一条关于政治面貌的规定。鼓励党员业主参选,是一回事——上位法确实这么鼓励,先锋队进社区,这的确是好事;但把比例写死,是另一回事。鼓励是开一扇门,指同等条件党员优先,但写死配额那就涉嫌预设门槛并做出硬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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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产物,房屋更不是按党员和群众各50%比例来销售的,限制党员比例,还不如卖房就规定每个楼栋、每个单元必须多少留给党员来买呢!这样才能保证党员配额充足,才能组成规定的业主候选人代表团。

其五,选票要记名。指引要求业主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这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可以防止代投票、乱投票、冒名投票;当然副作用也有,因为业主的投票一旦写了名字,物业看得见,开发商看得见,街坊邻里也看得见,投票人可能担心承担被盯上、被记账、被穿小鞋的风险,而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了。因为没谁敢保证:选票背后有没有被掂量?所以不记名方式的投票,也是现代选举的常见方式,其底线逻辑——为的就是让投票人能没有顾虑的投出真实意见。地基是歪的,楼就立不直。上位法并没有强制必须记名投票,南通的这份指引设定强制,这份"细致",细致得有点让人心里发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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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被悄悄泛化的资格审查。

有人说,指引规定了"欠物业费的不能报名选业委会"。我逐页翻了一遍,正文里并没有这五个字,它写的是另外一句:"对有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可以在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时,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

看着平平无奇,其实是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换了个写法。省条例的原文是这么写的: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请注意省条例里,有三个限制阀:一是"无故"——有正当理由的不算;二是列举穷尽——不许类推;三是"且未改正"——改正了就恢复资格,留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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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南通这份指引里,三道阀门一道不剩,换成了"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这样口子开得极大,还没说清具体限制,还授权每个小区管理规约去"自行约定"。也就是说,省住建厅的那串限定,在操作文本里随时可以换掉;最后各小区筹备组的备选人报名要求上,往往就剩这样一句干巴巴的"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报名"。

其实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并未将'按时缴纳物业费'设为参选业委会的法定前置条件。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明确要求“各地不得把欠交物业费作为限制业主参选业委会的条件”。

那么,这条在实践中到底筛掉了谁?最容易被物业盯上、最容易被认定"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是谁?恰恰是那些因为物业严重不履约而拒缴费、正因为小区的事跟物业打官司的业主——也就是维权骨干。他们偏偏是最有动力、也最有准备要跟物业掰一掰的人。利益方最怕这种人进业委会。于是"欠费"成了最趁手的过滤器:把反对者,变成不合格者,提前清出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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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七,最精妙的在后头。筹备期九十天,最多延期六十天。到期没成立?可以"终止筹备工作",转而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个行政主导的代行机构。

这可能不是业主不想自治,是流程到期了。筹备是街道和居委会牵头、流程节奏也完全街道和居委会把控,超不超期、延期多久,街道和居委会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所以很多小区的筹备,就很容易"程序性流产"了。

不是业主不想自治,是流程到期了;然后合情合理合法地,自治被推迟到了下一个无限期。多么迷幻,多么合规,多么搞笑!

程序走完了,自治死了。这比明着说"不准成立"高明得多,也可怕得多——你连追责的对象都找不到,每个环节都合规,加起来却是一场漫长的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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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怕什么

几百户人家的灯都亮着,商量事情的地方却一直是空的。把两张纸放在一起,答案就浮出来了。

或许怕公开,怕的是群众拿着方案逐条对照,追问一句"说好的整治呢"。

或许怕自治,怕的是一个真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干的第一件事——查公共收益的账,换不称职的物业,把那些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晒在太阳底下。

物业领域的问题为什么多年整治不见好?说穿了,它从来不是服务问题,是利益问题。物业公司的背后常常站着开发商,开发商和某些基层组织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业主大会,是这个利益结构里唯一不受欢迎的变量。

所以最好的办法,不是不让业主自治。但是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是必须"帮"着自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帮着“定门槛、设筛子、控节奏、掌流程”,最后确实成立了一个“业委会”,但它是"被安排",或者筹备证明“这个小区筹备不出业委会”,物管会就可以粉墨登场了。就像给你发了一副碗筷,但菜已经替装好了,筷子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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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出来的稳定,不是真稳定

有人会说,先稳住,别出乱子。可什么是乱子?业主查账是乱子吗?业主投票是乱子吗?业主依法成立自治组织,是民法典赋予的权利,把权利的行使当成乱子,这个认知本身才是最大的乱源。

业主的诉求其实朴素得很:账目清楚一点,服务对得起物业费一点,公共收益别进私人腰包一点。这些诉求不会因为文件不公开而消失,只会在黑暗里发酵;不会因为选票记名而打消,只会在下一次爆发时加倍。

真正的稳定,从来不是捂出来的,是权利被尊重之后,自己长出来的。一个把业主的正常自治当作潜在风险来设防的治理思路,最后得到的不是没有风险的稳定,而是被压抑的风险——它不在这里发作,就在那里发作;不在今天发作,就在明天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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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谈

牢骚发完了,说点实在的。

那份答复书自己写了救济渠道:收到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公开,也是经得起司法审查的。法制办或法院会问:风险评估做了吗?影响社会稳定证据在哪?"可能危及"四个字,可不能只靠四个字本身。

对南通这份《指引》,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线索,更可以在每一个具体的业主大会个案里,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主张权利——"指导"不能异化为"审批","协助"不能异化为"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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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说,公开是常态;《民法典》说,业主自治是权利。什么时候整治物业的文件敢拿给群众逐条看了,什么时候业主开业主大会自由了,住宅物业这个老大难,才算真正开始上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亮的执法者。

(本文所引文件:《苏建依复〔2026〕第3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通住建物〔2026〕64号关于印发〈南通市住宅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均为公开可得文件;所引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

本文部分图文AI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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