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大量基层供销社实施破产、改制与关停,大量职工下岗,养老保险问题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人社部发〔2009〕12号文件,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三部门联合印发,专门用于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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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将对该文件的核心内容及其对供销社下岗职工的实际意义进行介绍。

一、文件出台背景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基层供销社承担着农资、日用品供应的公共职能,后期普遍出现政策性亏损,大批县乡级供销社破产关闭。大量在册正式职工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已退休人员无法领取养老金,成为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该文件专门用于补齐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障缺口,保障范围覆盖未参保在岗职工与已退休人员。

二、文件核心条款

1.参保身份定性: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文件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与退休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政策。

供销社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即便企业已经破产关闭,职工仍保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身份,养老资格不会因企业注销而失效。

2.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则(公众关注的核心条款)

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原则上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各地执行时,也可与当地企业职工视同缴费的时间节点保持统一标准。

简言之:供销社正式职工档案中记载的1998年之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满足条件即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入养老金核算范围。

注意:并非只要曾在供销社工作就可自动认定,认定的前提是人事档案记载为正式在册职工、连续工龄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被开除或其他法定不予认定工龄的情形。

3.欠费处理与资产优先清偿社保费用

已参保的供销社企业存在历史养老保险欠缴的,可与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制定分期补缴计划。

供销社处置房产、土地等资产所得收入,优先用于缴纳社保费用、安置企业职工。

对于已破产、关闭、注销的供销社,资产变卖后仍无法结清企业应承担部分欠费的,企业欠费的处理方案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账户部分按政策予以保留。

4.参保前历史欠费的补缴权限

职工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方案由各省自行制定,各地执行细则存在差异。

三、该文件对供销社下岗职工的现实意义

1.明确参保渠道,锁定企业职工养老待遇

许多供销社职工在企业破产后,一直担忧单位倒闭后自身职工身份失效。文件明确规定,供销社职工参保类型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普通国有企业职工执行同一套养老金计发规则,并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破产关闭不消灭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权益。

2.1998年前正式工龄,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依据

这是该文件最核心的价值。许多供销社老职工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对早年供销社工龄认定存在争议。在与社保经办机构沟通、申请工龄复核时,人社部发〔2009〕12号可作为政策依据,主张1998年1月1日前档案记载的正式连续工龄应当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将参与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可直接提升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3.破产企业资产优先保障社保需求,减轻职工个人缴费负担

供销社破产清算时,土地、房屋处置所得资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保费用。对于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的企业应缴部分欠费,省级政府可出台专项政策处置,不会将全部缴费责任转嫁由职工个人承担。

4.保障范围覆盖已退休的原供销人员

该文件不仅解决在岗职工参保问题,参保政策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供销社人员,也可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由各省核定养老金待遇。

四、实务办理需要把握的边界

1.适用对象限定:供销社在册正式职工

文件适用范围为供销社正式在册职工。临时工、未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不能直接套用本文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必须以人事档案原始材料为佐证,如招工审批表、工资名册、1.完整的录用手续等档案材料是认定工作的基础。

2.1998年为原则性时间节点,具体认定以本省实施细则为准

文件表述为“原则上”,同时明确可与当地企业视同缴费时点保持一致。部分省份企业养老保险建账时间早于1998年,将结合本地建账时间界定视同缴费截止时间,并非全国统一将截止时间固定为1998年。办理退休手续时,需结合本省配套政策执行。

3.视同缴费认定需排除法定工龄清零情形

若档案存在开除、判刑等法定不予认定工龄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属于供销社正式职工,对应的工龄也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文件仅确认符合条件的工龄可予以认定,认定工作不得突破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其他政策规定。

4.企业欠费不导致职工个人账户作废

供销社破产造成单位欠费的,职工个人账户权益仍然予以保留。多数地区对于破产企业无力清偿的单位统筹部分欠费,按照政策予以核销,保留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不影响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办理退休时的实操建议

供销社职工办理退休、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可提前准备职工档案、招工录用材料、历年工资表,提交书面工龄认定申请,并引用人社部发〔2009〕12号第一条作为政策依据。若初审不予认定,可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人社部发〔2009〕12号是专门针对供销社改制破产历史遗留养老问题的专项政策,该文件明确供销社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范围,1998年之前符合条件的正式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档案手续齐全的供销社老职工而言,这是办理退休、主张视同缴费权益的重要政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