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委托权限收回,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不少基层事业编朋友很焦虑:
我的执法证会不会直接作废注销?
证还在有效期,还能不能继续用?
以后还能不能从事执法办案工作?
下班打开体制内交流群热闹交流,很多原行业事业单位的同事都在讨论:以后单位不再委托执法,手里这本辛辛苦苦考试拿到的执法证,是不是直接失效?
综合执法改革,很多朋友不清楚什么叫“事业单位不再被委托执法”。
大家都知道,在这改革之前,按照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委托机关名义开展行政处罚。这就是大家常说的委托执法。
按很多现实情况,其实委托执法,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只是“帮忙干活”,本身没有独立行政处罚权。
所以在新一轮综合执法改革中,很明确:将逐步清理、取消事业单位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统一归集到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事业单位回归公益属性,主要承担技术指导、监测检测、行业服务,不再承担行政处罚办案职能 。
就是处罚权拿走了,行业事业单位不再办案。
大家要明白几个概念
委托执法: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办案,改革逐步取消。
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法律直接授权事业单位行使处罚权,这类不属于委托,暂时保留,不在本次清理范围。
如果委托执法取消后,事业编手里的执法证分3种处置方式,这都是普遍做法。
取得行政执法证,是岗位资格证,不是终身证书,跟你所在执法主体、岗位强绑定。岗位调整,证件资格随之调整,不是证在有效期就永远能用 。
情况1:人员随职能划转,调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是最好的结果。
原事业单位从事执法的事业编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连人带编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队。不用重新参加执法资格大考,由新单位向司法局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证件主体变更为综合行政执法队;继续持证办案,保留执法资格,正常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浙江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中大量人员走这个路径。
情况2:留在原事业单位,单位不再有委托执法权限(证件注销,不能再办案)
人员不划转,继续留在原行业事业单位,单位不再拥有委托执法权限,不再开展行政处罚。单位统一收回证件,上报司法局办理注销;证书注销≠资格永久清零。如果未来调入行政执法机关,重新走资格审核流程,部分地区可免重复培训,重新申领执法证;
证注销之后,不能再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但仍然可以做行业巡查、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指导,这类工作不需要行政执法证。
情况3:过渡期安排(各地改革普遍设置)
改革设置过渡期,在职能移交完成前,原有执法证可以继续使用,保证案件办理不断档。过渡期结束后,按上面两种情形统一换证或注销,过渡期时间长短由各地司法局、编办确定 。
很多错误认识,执法证5年有效期,只要没到期就能一直办案。执法证的前提是你所在单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你在执法岗位。单位委托权限取消,即使证件纸质有效期没到,也不能再开展行政处罚。
取消委托执法之后,事业编人员有哪几条出路?
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队随执法职能划转,进入综合执法队伍,继续从事执法工作,事业身份保持不变(老人老办法),执法证换发。也就是浙江改革里面,综合执法队里事业编人员的来源之一。
留在原事业单位,转型技术、行业服务岗回归公益职能,从事技术监测、业务指导、科普宣传。不再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证注销。岗位走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路线。
遴选、调任进入行政机关符合条件人员,通过公务员遴选、调任渠道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由新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门槛高,名额少。
综合执法改革清理事业单位委托执法,本质是把行政处罚权统一归集到行政机关,厘清执法主体,解决“事业单位办案”的法律风险。
对于事业编个人而言,分两条走向:
人员划转进综合执法队:换发执法证,继续办案;
留在原事业单位:执法证注销,转型技术服务岗位,不再做行政处罚。
不存在“证直接作废、个人受处分”的一刀切情况,各地改革设置过渡期,人员安置方案由编办、司法局统筹制定。
所有人员、证件处置,最终以当地编办、司法局正式文件为准。
来源:清醒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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