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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以下简称《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3(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旨在明确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特定服务款项时的增值税扣缴规则。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作为28号公告的配套征管文件也随即出台,针对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具体申报事宜与相关材料做了进一步明确。
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普华永道将对28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展开分析,希望有助于纳税人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详细内容
一、适用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的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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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针对境外纳税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的扣缴适用于各类应税交易不同,28号公告对境内自然人发生相关增值税应税交易的扣缴范围采取了正列举,仅包括自然人对境内企业提供的七类常见服务。服务的具体界定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6(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9号)执行。
此外,除了28号公告规定的七类服务外,目前已有特定几类自然人应税服务适用由支付企业“代办申报增值税”,包括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等。
境内自然人发生既未纳入28号公告列举范围,也不适用支付企业代办申报的应税服务交易(如租赁、加工修理修配、销售无形资产等),通常由自然人按照现行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二、应扣缴税额计算方式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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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金额,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7(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自然人纳税人发生28号公告所属增值税应税交易,规定征收率应为1%(即: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若自然人拟享受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主动向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企业告知其优惠适用情形,并完整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扣缴义务人负有资料归集与留存义务,应当完整收集、妥善保管自然人提交的优惠资质、备案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作为判定是否免于扣缴增值税的合规依据。
三、起征点规定与“全量申报”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若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若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28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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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0号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保险代理等六类特定情形时,按月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其他情形下,自然人纳税人应适用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由于28号公告规定的七类应扣缴增值税服务不属于六类特定情形,因此在2027年12月31日前均应适用每次(日)1,000元起征点,有助于企业简化判别。
当自然人发生相关应税交易,且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代扣代缴义务;若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或适用免税政策,扣缴义务人虽然无需进行代扣代缴,但仍需要承担申报义务,即“全量申报”。需要注意的是,目前28号公告与19号公告暂未明确企业履行该申报义务对应的填报逻辑,有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澄清。
19号公告所附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及附列资料要求扣缴义务人按扣缴发生日期和交易项目,填报自然人身份信息、销售额、征收率、减免税性质以及扣缴税费额。扣缴义务人与同一自然人在多日发生交易或发生多项应税交易的,通常应按照不同日期和不同交易项目分行填列。
四、发票开具规则
已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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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企业通常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已经按28号公告完成增值税、附加税费扣缴申报,扣缴完税凭证不能直接替代发票作为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除小额零星业务(即未达起征点的业务)外,企业应当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五、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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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管法》,针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逾期仍未缴纳等情况,将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实施以下处理: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28号公告和《税收征管法》均未明确错扣、漏扣的责任划分。企业和自然人可能需要在服务协议中约定这类错误导致的罚款、滞纳金的赔偿责任。
六、更正申报
按照28号公告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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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公告要求企业精准回溯原计税月份更正申报表,相关企业可能需要建立专门的跨期交易退回台账。
七、过渡期规定
28号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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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即自然人在过渡期内发生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在11月1日之后发生的新交易则根据28号公告执行扣缴新规。一般来说,“发生”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
注意要点
对境内自然人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服务扣缴增值税是一项全新的合规义务,相关企业需重点把握法规适用范围、扣缴义务的规定、零申报义务、发票刚需等要点,在11月前的窗口期梳理好各项交易的性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集纳税需要的信息,包括税收优惠资料等,并建立常态化自然人服务涉税审核、资料留存、扣缴申报机制,精准区分应税/免税、应扣缴/不扣缴场景,有效防范应扣未扣、错扣漏报、无票列支等高频涉税风险。
注释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28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181/content.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246349/content.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5081/content.html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19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2176/content.html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9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1/content.html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4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6/content.html
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3359382/201806/c373009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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