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伤害类故意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少办案人员、当事人甚至辩护律师都会形成一种固化认识:拿不到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就谈不上认罪认罚从宽,更不要想争取缓刑。实务里大量轻伤二级案件,被告人愿意赔偿,但双方谈不拢赔偿金额,被害人提出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调解陷入僵局。邹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恰好直面这一现实难题,厘清了谅解与认罪认罚从宽之间的关系,对同类案件处理有很强参考价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邱某琦同为培训机构学员,二人平日相处积攒下矛盾。2021 年 9 月 4 日零点前后,双方相约在佛山南海区一间画室沟通矛盾。见面时邹某随身携带一把小刀,沟通过程中口角升级,双方发生推搡扭打,邹某拿出小刀刺伤被害人右手臂、腰背部、臀部多处部位。事后邹某自行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双方送医救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经司法精神病鉴定,邹某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件审理阶段,邹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为向法院缴存 2 万元赔偿保证金。办案机关多次组织调解,但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明显不合理,邹某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没办法满足该诉求,最终没能达成和解协议。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存赔偿保证金等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作出后,控辩双方均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被害人后续也从法院提取了该笔赔偿保证金。

(入库编号2024-02-1-179-005)

二、法律规定与案件背后的裁判逻辑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看两点:一是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二是愿意接受处罚。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是否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是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前置必备条件。

实务中很容易把 “重要考量” 等同于 “硬性门槛”,简单理解为 “没有谅解就不能从宽”。但邹某一案的裁判思路,可以拆解成三层:

第一,区分 “不愿赔” 和 “想赔但谈不拢” 两种情形。本案被告人邹某主观上有明确悔罪、赔偿意愿,不是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被害人诉求脱离实际损失,超出被告人家庭承受能力,才没能拿到谅解书。这种情形,不能把调解失败的后果全部归责于被告人,更不能直接否定其认罚态度。

第二,赔偿保证金提存,是 “认罚” 的一种客观外化表现。认罚不能只看口头表态,要看实际行动。在直接给付赔偿、达成和解走不通时,被告人通过法院提存赔偿保证金,把赔偿款交由司法机关保管,保障被害人后续能够拿到赔偿,客观上体现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悔罪态度,应当纳入评价悔罪表现的范围。

第三,综合全案情节落实罪责刑相适应。本案同时具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自首、认罪认罚、主动提存赔偿款等多个从宽情节。虽然缺少被害人谅解这一酌定从轻情节,但法院结合案件起因、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综合权衡之后,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且依法适用缓刑。

简言之:和解谅解是从宽的加分项,而不是入场券。被害人漫天要价导致无法取得谅解,不能直接剥夺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当然,这不代表完全无视被害人感受,办案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只是不能由被害人一方的诉求来决定刑罚走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司法实践认定难点以及辩护的切入角度

结合邹某案,轻伤害案件辩护时,遇到愿意赔偿但拿不到谅解的困境,可以重点把握下面几个辩护方向,跳出 “拿不到谅解就没有空间” 的思维定式。

(一)分清未取得谅解的真实原因,甄别是被告人拒赔,还是被害人诉求不合理

同样是没有谅解书,背后原因完全不一样。如果被告人明明有经济能力,却拒不赔偿、拒不弥补被害人损失,说明认罚态度打折扣,从宽幅度理应从严把握。 但如果被告人本人或者家属多次表达赔偿意愿,只是被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明显高于法定损失,调解破裂,辩护就要重点向司法机关说明调解失败的责任不在被告人,提交沟通记录、调解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积极化解矛盾的主观意愿,不能因为谈不拢就全盘否定认罪认罚的适用基础。

(二)善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用实际行动固定 “认罚” 表现

很多当事人以为,赔偿就必须直接把钱交给被害人、拿到谅解书才算数。实际上在双方僵持的时候,可以申请向法院、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把对应合理损失范围内的款项交司法机关保管。这笔钱后续被害人可以依法提取,被告人也完成了赔偿方面的义务体现。 提存凭证可以作为辩护关键证据,用来论证被告人不是口头认罪,而是以实际行动履行赔偿义务,以此支撑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这也是邹某案能够判缓刑的关键情节之一。

(三)不能孤立看待谅解情节,要综合全部量刑情节整体评价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不能将谅解放大成决定性情节。辩护工作要把自首、坦白、初犯偶犯、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认罪认罚、赔偿保证金缴存情况放在一起综合论述。 即使缺失谅解,只要其他从宽情节充分,被告人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较低,依然可以争取认罪认罚从宽,甚至争取缓刑。但也要客观认识,缺少谅解,通常从宽幅度会相较于取得谅解的案件有所缩减,辩护要合理把握预期。

(四)厘清制度边界,避免两种极端认知

实务中有两种误区需要避开:一种就是前面说的,没有谅解就一律不适用认罪认罚;另一种则是完全无视被害人,认为只要认罪认罚就必须大幅度从宽。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意见依然是办案必须听取、考量的内容,只是不能绝对化。在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却分文不愿赔付的案件中,即便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也可以压缩从宽的尺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办案启示

对刑辩实务而言,遇到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不要一上来就把全部希望押在拿到谅解书上。一旦被害人诉求明显不合理,谈判陷入僵局,不要直接放弃认罪认罚从宽的争取。辩护重点要转向:还原调解过程、说明未谅解的真实缘由,推动当事人缴存赔偿保证金,把被告人的悔罪、赔偿意愿通过书面证据固定下来,再结合自首、精神状态、案件起因等全部情节,论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对办案机关来说,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摒弃 “无谅解则无从宽” 的简单办案思维。既要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也要客观评价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区分 “拒不赔偿” 和 “因不合理诉求无法达成和解” 两种情形,回归认罪认罚制度本身的立法本意,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实现案件处理上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