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建局在过去五年的加装电梯政策文件基础上总结经验,加以调整和规范,形成指导实施的新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次实施意见较2020版实施意见有多处明显变化,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原则:业主意愿放在首位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基本原则不变,把业主意愿放在首位原则,充分注重协调与沟通,体现政策的以人为本;同时把依法合规和保证安全放在政策的重要位置,法规和安全是住建部门所有工作的重要原则。
实施范围:需满足六条要求
《实施意见》从土地性质、房屋权属、征收状态、建筑条件、楼层要求、产权类型六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方面满足加装条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多层无电梯住宅可加装电梯。
议定标准:业主表决双门槛
2020版
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2026版
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3/4以上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以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本单元低层商业网点和车库业主在征求表决范围内。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责任主体:出资业主共有加装电梯所有权
出资业主共有加装电梯的所有权。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和后续管理主体。加装电梯的所有权归本单元内全部出资业主共有。
申请人负责两项责任和义务。《实施意见》明确申请人(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需负责承担的两项责任和义务。包括负责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并承担责任和义务、负责电梯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并保证电梯安全。
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补贴申请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以及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设计单位、电梯企业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申请人应当与受委托个人或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和受委托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负责增设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应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明确申请人(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可委托个人或单位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以及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设计单位、电梯企业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申请人应当与受委托个人或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和受委托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部门职责:首次明确社区沟通协调职责
明确由市住建局统筹协调、制定政策、实施指导,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织推进等的多方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市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电力、通信、供热、燃气、水务等相关产权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合理收费,做好加装电梯工程的电力扩容、管线移位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加装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应建立由区市县(先导区)领导牵头,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地区住建部门应做好申请人加装电梯的指导工作。
首次明确提及所在社区的沟通协调职责。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所在街道、社区加装电梯项目的沟通协调工作。
资金筹集:项目筹资渠道多元化
项目资金筹集渠道包括业主共同出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政策补贴、社会投资等。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费用由申请人共同承担,包括:电梯的采购、安装等建设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下水管线排迁费用;电力增容改造费用(申请人负责向相关经营单位申报);电梯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其他产生的必要费用。自筹资金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资金筹集协议。
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装电梯。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个人所需的建设资金。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补贴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鼓励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社会投资等企业依法探索租赁、用户付费等商业模式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实施程序:加装电梯分九步走
相较2020版的九个步骤,本次重在以下三方面改变:将公示步骤加重并前置于房屋安全检测等,更加尊重业主意愿,也避免了业主投入相关费用却因公示未通过而造成的损失;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将多项许可合并为联合审查;增加社区核实、电梯监督检验步骤,增强各方监管。
第一步业主协商。有加装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当就是否加装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全体业主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就加装电梯部位、电梯类型、资金筹集、电梯监管责任、电梯运行、电梯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步社区核实。在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到议定标准后,报属地街道、社区,由社区核实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签字的真实性。相关当事人对加装电梯协商不成的,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经两级调解后,业主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步公示。申请人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示申请。街道办事处将业主书面协议书、本单元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初步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该栋楼每个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位置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符合议定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第四步安全检测和工程设计。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和抗震性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安装电梯应在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抗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特种设备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如实施设计方案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如加建项目位于历史名镇、名村、文化街区、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内,应当征求文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步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县(市)住建主管部门提交6项材料申请联合审查,涉及业主、社区、街道、管线产权单位、房屋检测、工程设计、建设(代建)、勘察、施工等各方相关材料。各地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已实行加装电梯规划许可豁免的,可以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步组织实施。通过联合审查后,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书面告知属地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第七步电梯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单位依法应是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电梯制造或安装许可的单位。电梯安装过程由取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的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第八步电梯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规定的资料,向电梯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电梯,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
第九步竣工验收。申请人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竣工后,申请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进行竣工验收。申请人和参建单位有违反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
运行管理:申请人负责使用管理
《实施意见》再次明确申请人的运行管理责任——安全、维保、付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的电梯申请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电梯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管理义务,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相关业主应按照协议约定付费。
资金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
支持城市或县城(城关镇)依法依规建设、居民(业主)意见一致的有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含自建房、别墅)4层及以上无电梯楼栋加装电梯。按住宅层数分档实施差异化定额补助,4-6层每台补助25万元,7层及以上每台补助30万元。优先支持采取平层入户方式的加装电梯项目。
申报条件:已开展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制定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居民(业主)就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出资比例、后期管理维护方案等共同决定事项,已依法表决同意;已签订加装电梯合同;应为2026年1月1日以来按规定办理加装电梯施工许可(备案、告知)等同意开工手续的项目,已完工的项目不得申报;市(地、州、盟,含直辖市区、县,以下统称城市)已建立多部门统筹的加装电梯协调机制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
常见问题解答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新加装的电梯面积,不以分摊形式计入原房屋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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