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环境报)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成功办理全市首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案件,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为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敲响警钟。

2025年4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划定5类排放检验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认定情形,要求依法处罚、取消检验资格。国家层面细化执法判定标尺,从制度层面扎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笼子。

案件详情

2025年12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智慧监管系统开展常态化线索排查,通过大数据比对、AI智能研判,精准发现某检验公司多批次车辆排放检验数据存在明显异常。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数据分析、现场核查取证,查实该机构22辆送检车辆检验时尾气冒黑烟;15辆机动车采样探头插管深度未达400毫米规范标准,在车辆不合格、流程不规范的情况下,违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意见》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涉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6290元,处以罚款40万元;因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机动车检验资格。

此次查处是佛山市首例取消检验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案件,彻底打破行业侥幸心理,释放出检验造假、必被严惩的强烈信号。

*本案涉案事实发生于2025年,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此外,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并处50元—200万元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

编辑: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