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涉及的样本是随手提取的,不是笔者有意选择的。也肯定不是存在问题最大的。
编辑本文的主要时间花在截图上, 文字是随手写的。
慈善事业是信任的事业。一开始稀里糊涂,就标志着糊弄大众的开始。
慈善信托,在中国发展了十年有余(不算2001-2016年的公益信托),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好项目,但也有不少为了慈善信托而慈善信托的完成指标为目的的项目。
作为慈善信托事业的推动者和观察者,为了慈善信托能有一个实验和发展的良好空间和氛围,多年来,个人很少批评实践中的操作。假期闲来随手在慈善中国网上看了三个慈善信托的年报(附后,分别编号1、2、3),偶尔发一下感慨,不算是批评。
第一,项目1和项目2有一个共同点,慈善信托财产都是运用于政府项目——一个是政府乡村振兴局,一个是镇政府。如此虽然并不存在违法违规,但总有些怪异。
慈善,是区别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政府提供的扶贫救灾济困教科文卫体等,都不是慈善,而是政府履行职责的行为。慈善是民间的财产,由民间的力量实施慈善。政府和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偶有合作、互动亦属正常,但若慈善信托的慈善财产总是需要政府部门去实施,这还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行为?
第二,项目3自称是一个慈善信托清算报告。但是,报告中看不出关于慈善信托任何有价值的信息。项目3的报告中说慈善信托的财产最终分配给受益人,但是没有披露受益人是谁。这种报告没有披露慈善信托应当披露的必要事项,是不合格的。
这三个项目都有同样的问题:太过简略。包括前两个项目。前两个略微好一些,报告的内容中包括了受益人。虽然我们对政府部门非常信任,但是,委托人和社会大众仍然可能关心,这些受益的政府部门是如何实施慈善事业的呢?
第三,慈善信托年度报告和清算报告的对象不仅是委托人,也不仅是监管部门,更应该是社会大众。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能不在了,也可能没有监督能力;监管部门甚至也不能事无巨细地审查受托人出具的报告。
附:
项目编号1
项目编号2
项目编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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