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卖淫嫖娼的核心界定标准是“不特定对象之间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这一表述实际上包含三层核心逻辑:一是服务对象具有开放性、不特定性;二是双方达成自愿的“以钱换性”合意;三是行为最终目的为发生性关系。其中后两点理解门槛较低,大众最容易产生困惑的往往是“不特定对象”的界定,这也是区分嫖娼与婚外情、包养等道德范畴行为的核心边界。
AI生图
所谓“不特定对象”,核心特征是卖淫人员以牟利为核心目的,本质上“认钱不认人”,服务面向不固定的社会群体开放,只要对方支付的对价符合预期,无论身份、年龄如何都可以达成交易。与之相对的是,婚外情、包养关系中的性对象是专属且固定的,双方的钱款往来多为情感维系性质的赠与,不存在面向不特定群体的性交易属性,只要不构成重婚,仅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不涉及行政违法。
不少人会提出疑问:如果和固定的卖淫人员长期发生付费性关系,算不算对象“特定”?是不是就不构成嫖娼?
此前就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某地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城中村出租屋抓获一对正在进行性交易的男女,涉案女性交代自己只做“熟客”生意,平时和小区多名老年男性打麻将熟悉后,每次以30到50元的价格提供性服务,固定客源有十余人。最终公安机关对所有涉案的嫖娼人员及卖淫人员均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这一案例的判定逻辑十分清晰:“不特定对象”的认定是站在卖淫人员的服务范围视角,主体讲的就是卖淫一方,而非嫖客。即使嫖娼者个人只固定找同一名卖淫人员,只要卖淫人员的服务本身面向不特定群体开放,双方的性关系始终以付费为前提,就依然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
AI生图
简单来说:只要对方是从事性交易的人员,哪怕长期固定向其购买性服务,依然属于嫖娼范畴;只有双方是专属的特定伴侣,不存在对外的性交易行为,财物往来属于情感赠与性质,才不会被认定为嫖娼。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