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生子就一定构成重婚罪吗?宁波刑辩律师陈群办理的多起案件显示,事实重婚还需看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报记者综合报道

在刑事案件的罪名谱系里,重婚罪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它法定刑期不高,却与家庭、情感、子女抚养缠绕在一起;它时常由配偶一方报案引发,是非曲直又往往落在”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条难以量化的标准上。近日,记者梳理宁波地区部分已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撤销案件决定与相关媒体报道时发现,在多起重婚、妨害公务、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与证据链条提出的意见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采纳,案件走向随之发生变化。办理此类案件较多的,是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公开执业信息显示,陈群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自2002 年起从事律师职业,执业时间已超过23 年,2011年创办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至今,长期承办刑事辩护与婚姻家庭类案件,办案区域以宁波全域及周边为主。

一桩重婚罪指控,在侦查阶段被撤销立案

陈群律师承办的一起重婚罪案件,较典型地呈现了这一罪名的认定逻辑。

据当事人陈述与案件材料,2023年,胡某因与妻子长期感情不和,在外生育了一名子女。其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胡某涉嫌重婚罪,公安机关据此立案侦查。

胡某委托陈群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陈群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核心并不回避”婚外生子”这一客观事实,而是指向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其一,胡某对外从未以夫妻名义称呼该第三者,也未举办婚礼、拍摄婚纱照或以配偶身份办理任何社会事务;其二,胡某的亲属、家人均不知晓存在非婚生子女,缺少”夫妻名义”所要求的社会身份外观;其三,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胡某与第三者存在持续、稳定、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共同居住事实。

意见提交后,办案民警依程序走访了涉事幼儿园老师、居住地周边邻居以及胡某的多名亲属。多方证言与辩护人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最终,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对胡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胡某未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对胡某而言,案件从立案到撤案,意味着一纸可能伴随终身的刑事记录被排除;对办案机关而言,这是一次依据证据标准主动终止追诉的程序选择。

“婚外生子”与”事实重婚”之间,隔着什么

上述案件的辩护思路,落在法律界对重婚罪的通行理解上。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中,重婚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系统留有记录,认定相对容易;另一类是事实重婚,即未办理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从司法实践看,事实重婚的认定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三个层次:存在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事实、有以夫妻身份对外表示的行为、在周围群众中形成夫妻身份的社会外观。反过来,如果双方仅是秘密同居或情人关系,未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也不认可其为夫妻,则难以认定为”以夫妻名义”。生育子女本身并不等同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正是胡某一案中辩护意见得以成立的基础。

从公开资料看,陈群律师在宁波办理的婚姻家事与刑事交叉案件数量较多,其对外发布的案例评析中也着重区分了”婚内过错”与”刑事犯罪”两个层面:前者影响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等民事后果,后者必须回到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上判断。把道德评价直接等同于犯罪构成,是这类案件在舆论层面常见的偏差,也是办案中需要避免的干扰。

多起案件的结果,均有对应法律文书可回溯

记者注意到,除胡某案外,陈群律师承办的若干起案件的办理结果,分散记录在法院裁判文书、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等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均可回溯核验。

在一桩妨害公务案件中,当事人单某因日常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在民警出警处置过程中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陈群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成会见、梳理案卷,发现当事人在精神辨认与控制能力上存在疑点,向法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该申请被采纳,结合鉴定意见与案件起因等综合事实,合议庭对法定从宽情节予以认定,最终对单某宣告缓刑,当事人无需入监服刑。

在另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张某于2024 年6 月被宁波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陈群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并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同年9 月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起诉时认定张某职务侵占数额巨大,量刑基准指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张某部分涉案财物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占有,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其家属已完成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本人自愿认罪悔罪。合议庭采纳上述意见,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

还有一起案件中,鲍某于2018 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陈群律师会见后查明,鲍某原本只是为同案人员装修店铺,因对方无力支付装修款而以装修费入股,实际经营者私下在店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鲍某并不知情,店铺开张不足一个月即被查获。辩护人据此提出鲍某不具备该罪的主观故意、未实施组织行为,同步申请取保候审。2018年12 月鲍某被取保释放,2019年11 月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同案其他人员继续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任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从外省抓获并刑事拘留,陈群律师介入后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最终亦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结案;在2011 年受到广泛关注的”地沟油”相关案件中,陈群律师担任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先后二十余次会见当事人,梳理全案证据后提出程某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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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的实际分量,往往在程序早期显现

从上述几起案件可以看到,辩护结果并不必然发生在法庭上。胡某案终止于侦查阶段的撤案决定,鲍某案、任某案同样在侦查阶段结案,单某案、张某案的结果则来自审判阶段对量刑情节的认定。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信息最为零散,取证方向尚未固定。法律界普遍的看法是,此时若能就犯罪构成要件提出书面意见,并指明可核查的取证方向,办案机关能够以较低成本完成验证;一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纠偏的成本会显著上升。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将辩护介入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并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接受委托的制度用意所在。

对于公众关心的”如何判断一名刑事律师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上述案件呈现出一个可操作的路径:查看律师承办同类罪名是否有可回溯的文书,包括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以及文书所载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而不是仅凭宣传口径作判断。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公开资料显示,该所对外披露的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多数附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具体案情与结果以司法机关出具的文书认定为准。

结语

重婚罪一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同时承载法律判断与家庭伦理的双重压力。胡某的婚外生育行为在民事上可能构成过错、在婚姻破裂中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刑事追诉与否,仍取决于证据能否撑起犯罪构成要件。撤销立案不是对错的豁免,而是程序对证据标准的服从。

对当事人而言,法律程序的每一次正确适用,才是真正可依赖的确定性。

(本文基于公开执业信息、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内容及公开报道整理。文中涉及案件当事人均使用化名,具体案情与司法结果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