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虽然是法律规定,但绝对不是为了让抢救在48小时内停止。这个就像是刑事法定年龄一样,不是说低于14/12岁就不会犯罪,这只是法律上权衡的一个结果。
30岁护士在岗突发脑出血,抢救约10天后停止呼吸,人社局按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这事法律上不复杂,但情理上让人接受不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是视同工伤的兜底条款: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陈佳佳在岗发病这点没人争议,卡死的是时间,从8月4日发病到8月14日呼吸停止,远超过48小时,按临床心肺死亡时间算,确实跟视同工伤条款不沾边。
所以人社局的决定是常规操作,不是乱来。这也是绝大多数案件的标准动作,一般死亡证明书上的时间超了,就否掉。
但脑死亡时点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48小时条款,去ICU上呼吸机,心肺死亡可以拖很久,但人可能早在48小时内就已经不可逆脑死亡了。医学界认脑死亡,与行政和法院传统上认心肺死亡,两边不统一,才有救亲人还是保工伤的伦理困局。
最高检2024年检护民生典型案例中,杨某抗洪救灾脑干出血,临床死亡超48小时,但病历显示48小时内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检察院委托5名神经医学专家会诊,法院再审改判视同工伤。
法律对死亡标准没明文规定时,家属积极抢救、48小时内已不可逆脑死亡的,作有利于劳动者解释,不因为机器多拖了几天就剥夺工伤待遇。
这个案件中,家属说西南医院专家判断已脑死亡,茅台医院当天开颅、下病危。关键不是家属嘴上说脑死亡,而是病历里48小时窗口内有没有这些痕迹,深昏迷、格拉斯哥3分、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医生会诊说无生还可能。把这些从客观病历加主观病历里抠出来,再请三甲神经内科或重症医学专家做专门会诊,才有可能把死亡时点拉回48小时内。
山东高院也有个案子,家属同样主张脑死亡,但只拿病历里瞳孔散大、光反射消失的部分症状推脑死亡,没有正式医学鉴定,法院直接不认,维持不予认定。
所以现实判断是,脑死亡的时间确定是一个突破点,不是绝对能改判。病历如果只写昏迷、危重,没落到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上,人社局和法院大概率还是按死亡证明时间算。
行政决定书已送达,两个时间期限,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遵义市政府),6个月内行政诉讼(习水县法院),复议不是前置,也可以直接诉,但先复议更灵活,能把新病历证据加进去。
复议或者诉讼就盯一个焦点,48小时内是否脑死亡。
48小时条款本身就是妥协出来的,不是医学真理,医学上脑死亡不可逆,法律上却拿心跳呼吸卡表,逼家属在拔管和工伤之间做选择,舆论永远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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