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原则:量刑时禁止重复评价,防止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交叉重合带来重复评价问题

▷ 情形一:犯罪构成事实与量刑事实交叉

- 规则: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过的事实,不再重复作为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 例1: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致残,“特别残忍手段”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用于确定基准刑,不再重复从重

- 例2:非法拘禁罪本身不含暴力殴打要件,暴力殴打不属于构成事实,可作为从重量刑情节

- 总结:已经在量刑起点、基准刑阶段评价的构成事实,不能再重复作为从轻/从重情节

▷ 情形二:量刑情节之间交叉重合

- 规则:定性分析,避免重复适用

- 例1: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当庭认罪是自首、坦白的当然内容,一般不再单独评价当庭认罪(特殊程序意义除外)

- 例2:累犯与前科劣迹:二者存在重合,结合案情判断是否一并适用,防止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