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咸宁,14岁的初二女生小芳(化名)被几名同龄人从家中骗出,限制人身自由四天四夜,威逼利诱她“卖处”。随后,55岁的商人傅某在酒店房间内,在她哭泣、抗拒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小芳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十级伤残”,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人”。七年过去了,她仍在接受治疗。
2026年7月22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就小芳后期治疗费用再次作出判决:傅某等9名被告连带赔偿34660.17元。
一条完整的“买处”犯罪链条
案件曝光后,警方发现这不是一起孤立的性侵案,而是一条由多层中间人、“嫖客”、受害者构成的完整犯罪链条。
2018年,商人傅某与咸宁经营酒吧的女子陆喻相识后,多次表示自己因生意不顺,愿意花高价找处女“买处”转运。随后,陆喻与其员工陈璐,通过层层关系将小芳从家中骗出,限制其人身自由,反复“劝说”、威逼利诱她“卖淫”。
案发当晚,傅某在酒店房间内发现小芳神情紧张、哭泣且抗拒,仍然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傅某分两次向陈璐支付了8000元“买处”费用,小芳未得分文。这8000元被陈璐等人瓜分。
刑事判决:中间人已刑满释放,强奸者获刑7年
2020年8月,咸安区人民法院对中间人陈璐、陆喻作出判决:二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并处罚金。截至目前,二人均已刑满释放。
2022年4月20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对傅某强奸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傅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认定,傅某在发现被害人并非自愿“卖处”后,仍强行实施性侵,并在被害人因疼痛哭泣抗拒的情况下继续,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法院同时判令傅某、陆喻、陈璐等人赔偿小芳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傅某等人不服上诉,2022年5月30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年之后,她还在治疗
刑事判决落定,但小芳的康复远未结束。
2019年5月1日,小芳被送回家后因伤情异常被送医,诊断为“重暴力所致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十级伤残”,需长期康复治疗。此后,她多次转学,未能正常完成学业,也未正常就业。
小芳的母亲此前接受采访时说,女儿曾多次割腕自残,床头摆着心理学书籍《自愈力》。为了照顾女儿,她辞去了工地上所有的活计,寸步不敢离开。小芳往学校带药时,母亲会一粒粒数出一周的剂量,装入没有任何标识的瓶中,提醒女儿如果有人问,就说“这是减肥药”。
2021年3月,小芳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三级。
第二次民事诉讼:法院支持了后续治疗费
2025年,小芳及其家属再次起诉傅某等9人,要求赔偿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已产生的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面临一个程序问题:此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经支持了32.4万余元赔偿,这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的认定是:不构成重复起诉。理由是,小芳诉求的是前诉判决基准日之后新产生的费用,诉讼标的与前诉不同,属于持续损害后果的新增部分,应当予以实体审查。
在具体计算上,小芳主张的医疗费金额为33745.74元,法院经核查票据后据实统计为33660.17元。同时,前次判决中已包含2年医疗康复期费用30864元,这部分不应重复计算。因此,2022年4月至2025年度新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医疗费用为2796.17元。
关于后期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后续治疗期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但法院注意到,小芳截至2025年仍在治疗,已超过鉴定意见的2年期限,其多次转学、未正常完成学业、未正常就业等情况能够反映心理疾病未完全治愈。法院据此调整了鉴定意见,酌情按1286元/月的标准,支持2年的后期医疗费30864元。
最终判决金额:新产生的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交通费合计34660.17元。法院认定,该费用系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损害后果,9名被告应继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