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怡
继续抢救,超时不算工伤;想要工伤认定,只能放弃治疗。这样的两难,让家属陷入痛苦抉择,也拷问着“48小时”工伤认定规则的合理性与温度。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贵州茅台集团茅台医院护士陈佳佳在上班时突发脑出血、急性脑疝等,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当天即为其进行开颅手术。10天后,陈佳佳转院,经专家诊断已脑死亡。家属将其接回老家,仅5分钟后她便停止呼吸,去世时年仅30岁。遵义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以抢救时长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48小时”条款的立法初衷,本是为了“扩大保障”与“平衡风险”:让工伤保险不只覆盖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也覆盖可能与工作劳累、紧张有关的突发疾病情形。这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然而,规则看似清晰,一旦落到具体的人身上,却容易沦为“一刀切”式的机械执行。陈佳佳的母亲林女士跟媒体表示,专家曾告知在未满48小时前人已经走了,但家人无法在48小时内放弃。因为亲人的舍不得、不甘心,超时抢救,成了工伤认定被拒的理由。用网友的话来说就是,“这分明是把家属架在火上烤!”
值得参考的是,最高检日前发布的吴某平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以吴某平死亡不可逆的时间作为真正的死亡时间,而医生宣布临床死亡是家属未放弃抢救的结果,最终支持认定工伤。最高检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设立“48小时”条款的初衷,在于为劳动者提供权益保障,而非让家属在“放弃治疗以获工伤”与“坚持抢救而失权益”之间陷入道德困境。
回到陈佳佳案,她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出血,被下达病危通知书,开颅手术后陷入昏迷,经转院诊断已脑死亡。如果仅因心跳靠设备多维持了几天,就全盘否定其在岗位发病的事实,不仅与医学常识相悖,也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初衷。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以脑死亡标准、结合实质抢救与连续抢救认定工伤的突破,立法和行政认定也应跟上。工伤认定不能只盯着“48小时”这个冰冷的时间刻度,而应回到“工作关联”与“权益保障”的初心。
因此,“48小时”条款应进一步细化:以初次诊断和实质抢救为起算点,以脑死亡或不可逆状态作为死亡判断的重要依据;对因转院延误、医院条件等非家属原因导致超时的,不应把不利后果归咎于家属;对在岗发病、48小时内已无存活可能的,应视同工伤;倒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更应酌情认定,或至少把在岗发病作为重要推定因素。
“48小时”条款不能寒了人心,更不能有违人性。工伤认定不妨多一分细化与温度,劳动者权益便多一分保障。
本期编辑 周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