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其中明确,将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
救助条件
需立即采取措施可“小额快救”
《实施意见》围绕对象范围和条件、严格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管理、全面规范办理程序、强化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4个方面,明确了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12项重点任务。
在对象范围和条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将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制度特点,强化对城乡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帮扶。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者个人,实施“小额快救”,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
同时,强化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托底作用。对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公示后给予临时救助。申请时未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可先给予“小额快救”,根据需要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后续临时救助或按规定转介。
此外,将强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救助金额
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资金发放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根据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实施“小额快救”的,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坚持“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小额快救”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对因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施临时救助的,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
办理程序方面,《实施意见》要求,要结合实际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精简申请人提供的办事材料,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对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施“小额快救”的,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实施救助,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提出,要依托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深化拓展高效办成社会救助“一件事”事项联办、信息共享。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转介公益慈善组织接续帮扶。积极培育、发展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各地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就便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帮扶。
《实施意见》还对加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记者孙潇)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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