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厦门优优汇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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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内容显示,厦门优优汇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优汇联或公司)未于2026年8月31日前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王航作为优优汇联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优优汇联、王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厦门证监局提醒厦门优优汇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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