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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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是判定侵权成立的核心标准。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软件界面、功能一样就构成侵权;也有人认为,只要代码文件名不同就能规避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如何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实质性相似”?
最高院入库案例《特某科技公司诉初某信息公司、罗某文、魏某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明确:
在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时,并非必须进行源代码的比对,而是可以从目标程序代码、操作界面、数据库结构等方面进行比对。在进行无源代码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比对时,如果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在运行后与权利软件存在大量超出合理范围的相似性,则被告有责任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著作权侵权一般采用“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规则。
在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时,并非必须进行源代码的比对,而是可以从目标程序代码、操作界面、数据库结构等方面进行比对。在进行无源代码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比对时,如果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在运行后与权利软件存在大量超出合理范围的相似性,则被告有责任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观点简析】
司法实践认定软件实质性相似,普遍采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
第一步:抽象。剥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算法、业务需求、行业通用功能。软件的功能、业务流程属于思想范畴,单纯功能相同不等于侵权。
第二步:过滤。剔除行业通用代码、开源代码、标准接口、公有领域代码,该部分内容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能纳入比对范围。
第三步:比较。将剩下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代码、程序结构进行比对,判断独创性表达是否实质性相似。
结合本案,重点比对不是逐行文字完全一模一样。即便修改变量名、注释、文件名,只要核心程序逻辑、代码架构、独创代码片段、特有瑕疵代码一致,依然可以认定实质性相似。
认定侵权还要同时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双要件
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需要两个条件同时成立:一是接触可能性;二是实质性相似。
本案中罗某文、魏某平曾在原告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直接接触涉案软件源代码,满足“接触”要件。在此基础上,源代码比对构成实质性相似,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要证明软件系独立开发。被告无法提交完整开发文档、迭代记录、原始开发日志证明独立开发,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周军律师提醒,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实质性相似判定核心区分思想与表达。企业开发软件,尽量留存需求文档、开发日志、版本迭代记录,作为独立开发的证据。企业一旦遭遇软件侵权,优先固定目标程序,申请源代码司法鉴定;作为被诉侵权一方,应当区分通用代码与独创代码,提交完整开发证据,抗辩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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