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诈骗罪律师邓耀:合同诈骗罪与普通经济纠纷、民事欺诈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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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沙合同诈骗罪律师,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区别,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民事欺诈刑事界限,邓耀律师,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

生意做砸了、货款还不上、工程保证金没有按时退还,一方去法院起诉是民事纠纷,另一方跑去公安报案却可能立成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同一个欠款事实,走民事途径最多是还钱加赔偿,一旦按合同诈骗罪追究,就要面对牢狱之灾。长沙作为工程建设、商贸往来活跃的城市,因合同履行争议演变成刑事案件的情况并不少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经济纠纷、民事欺诈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公安机关凭什么把一起赖账认定为犯罪,本文结合刑法规定、立案标准和湖南公开判例讲透这个问题。

核心结论速览(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
核心分水岭是"非法占有目的" :普通合同纠纷、民事欺诈中行为人有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纠纷源于履约能力变化或经营风险;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诚意,签订履行合同只是骗取对方财物的手段。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立案有明确数额门槛:按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湖南省量刑实施细则以个人二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二十万元为第二档,二百万元为第三档。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看五项关键事实:签约时有无真实履约能力、有无实际履约行为、财物的去向用途、事后有无逃匿或规避行为、既往交易记录,不能仅凭"最后没还上钱"客观归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五类合同诈骗行为:虚构单位或冒用名义、用虚假票据或产权证明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小合同诱骗继续签约、收受款物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

一、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构成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罪状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欺骗手段;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对方财物。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灵魂要件,也是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二、三层概念的区别:合同纠纷、民事欺诈、合同诈骗

三者的关系可以从欺骗程度和占有目的两个层面分层理解。

第一层,普通合同纠纷(违约) :签约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有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合同内容真实。事后因市场变化、资金周转困难、判断失误、第三方违约等原因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这种情形中没有刑法评价的空间,即使违约方一时回避联系、拖延还款,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

第二层,民事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也使用了夸大履约能力、隐瞒部分真相的手段,但目的仍然是促成交易、通过合同履行获取商业利益,行为人有履约行为或履约努力。其后果是合同可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第三层,合同诈骗罪:欺骗已经彻底工具化,行为人从订约起就不打算履行(或明知根本无履行能力),追求的不是合同利润,而是直接非法占有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保证金,得手后或逃匿、或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关键看两点:一是欺骗的内容和程度——是个别要素的夸大,还是主体身份、担保、履行能力的根本性虚构;二是有无履约行动和占有目的——得款后是否将款项用于约定用途。

一句话概括:民事欺诈是"想履行但不够诚实",合同诈骗是"压根没想履行,要的就是你的本金"。

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实务判断的五项事实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内心状态,无法直接看到,司法实践中通过客观事实推定,辩护与指控也围绕这些事实展开。

一看签约时的主体身份和履约能力。 使用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和产权证明的,本身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明的欺骗行为。反过来,如果签约主体真实、提供了真实身份和资产情况,即便事后证明其对履约能力有所夸大,也更接近民事欺诈。

二看有无实际履约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典型特征是"以小套大":用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作诱饵,骗取对方继续供货、付款。需要区分的是,部分履行到底是诱骗手段还是真实履约努力——行为人是否持续投入资源、是否为履约采取了实际行动。

三看财物的去向和用途。 这是最有说服力的客观依据。收款后将款项用于采购备货、工程投入、公司经营的,属于履约用途;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与本合同无关的个人旧债、转移至亲属账户隐匿、虚拟货币投机的,非法占有目的就容易被认定。资金去向的审计、银行流水的梳理,是此类案件辩护和指控的核心战场。

四看事后行为。 收受款物后关闭公司、更换电话、搬离住所、携款藏匿的,属于罪状明确的"逃匿"。但要审慎区分"逃匿"与"暂时躲避债务":因暂时无力还款而不接电话、外出筹款,但留下了真实身份、有还款记录和还款表示的,不宜简单认定为逃匿。

五看既往交易记录和事后态度。 行为人此前有大量同类正常交易、按约履行的记录,可以佐证其主观上是经营行为而非蓄谋诈骗;得款后有无积极补救、协商还款、提供担保,也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参照。

司法政策对此有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中,一起涉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合同案件,检察机关介入后查明供货方迟延交货系政府管控配件的客观原因、该公司此前多笔类似交易均履行完毕,认为不属刑事犯罪,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引导双方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典型意义明确指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防止客观归罪,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非法占有目的,或者以造成损失后果代替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四、立案数额标准与湖南量刑尺度

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和量刑有清晰的数额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六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湖南,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湘高法发〔2023〕4号,2023年10月印发),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尺度大致为: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二万元的,在六个月拘役以下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合同诈骗数额达到二十万元的,进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数额在十六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同时具有特定严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达到二百万元的,进入十年以上量刑幅度,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照全国司法解释体系,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幅度由各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状况确定,湖南上述细则是本地法院实际量刑的直接依据。家属在判断案件严重程度时,应先以涉案金额对照这三档标准。

五、长沙、湖南公开判例中的裁判规律

公开案例显示,长沙法院在合同诈骗认定中既严格把握非法占有目的,也注意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法条关系。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罗某某案((2010)天刑初字第61号)是一则被广泛讨论的典型案例:罗某某签订虚假工程分包合同骗取被害人三万二千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公诉机关另以诈骗罪指控的四万八千元,法院审理认为该部分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指控不能成立。该案裁判要旨还明确: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应当适用特别法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这一案例对实务的启示是:同一案件中的不同笔款项,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分别成立、分别不成立,数额辩护必须一笔一笔地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经营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在收取十二名客户共计三十九万五千元保证金后逃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收受保证金后逃匿,直接对应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属于典型合同诈骗。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6月通报的钟某案,则展示了"罪名如何被准确选择":钟某冒充某建筑集团负责人的亲属,伪造劳务清包合同,以承揽工程需交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二十万元。该案以诈骗罪起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行为虽围绕"合同"展开,但合同是纯粹的伪造道具、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时,定性可能是普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长沙市岳麓区史某某案(2023年公开报道)中,史某某将一套已经被法院司法拍卖的按揭房再次出售给被害人、收取购房款,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隐瞒标的物权属的根本性真相,是此类房产"一房二卖"案件入刑的关键。

反面参照也同样重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甲案中,张某将租赁来的轿车隐瞒来源抵押借款四万元,事后还有大量还款事实,检察机关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申诉后,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查维持,明确指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行驶证真实、存在较大部分还款事实,双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则案例说明:有真实借贷关系和还款行为,即便借款时隐瞒了部分事实,也可能不构成诈骗犯罪。

六、被指控合同诈骗,律师的六个辩护方向

合同诈骗案件本质是经济事实之争,辩护成败取决于能否把"这是一场经营失败"证明清楚:

一是非法占有目的之辩。这是全案的主战场:全面梳理资金去向,证明款项进入经营、投入合同项目;整理行为人签约时的资产、订单、施工能力等证据,证明其有真实履约基础;用持续履约行为、协商记录、还款凭证证明其主观是经营而非骗取。

二是行为性质之辩。审查欺骗手段属于根本虚构还是履行能力的夸大:主体是否真实、担保文件的形成过程、"逃匿"是否成立。对因正常债务压力暂时失联的,要结合还款表示和筹款行为反驳逃匿认定。

三是此罪与彼罪之辩。案件被定性为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量刑数额标准不同;对利用真实合同关系、发生在履行过程中的案件,应主张准确适用罪名,防止择重定性。同时注意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的界限。

四是数额之辩。逐笔核对指控数额:正常交易结算部分、已经履行对应对价的部分、实际已退还的保证金和预付款,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涉案财物价值认定需要有可靠依据。对处于数额档位临界点的案件,数千元、数万元的差别就可能改变量刑档次。

五是证据标准之辩。经济犯罪案件中账目混乱是常态,审计报告的口径、言词证据与客观流水的矛盾、被害人陈述的夸大成分,都要逐项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不能认定。

六是追赃挽损与从宽之辩。积极退赔、以资产抵债、取得对方谅解、认罪认罚,是合同诈骗案件从宽的现实路径。企业经营者涉案的,还可以结合盘活资产、继续经营还债的方案,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

七、企业经营者被以合同诈骗立案,该如何应对

实务中有一类高发情形:企业资金链断裂后,多个债权人讨债不成,转而以"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试图用刑事手段追债(即所谓"以刑化民")。此类案件一旦立案,经营者被羁押后更难筹措资金、盘活经营,往往造成企业彻底停摆、各方满盘皆输。

企业经营者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应对是:第一时间委托熟悉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全面整理合同文本、收发货记录、资金往来、项目投入等证据,系统说明经营事实和亏损原因;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陈述,重点讲清每笔款项的实际去向;积极推动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分期清偿方案,争取债权人谅解;对确属民事纠纷被错误立案的,由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推动撤案。

同时也要警示确实存在欺骗行为的经营者:伪造主体和担保、收款后挥霍逃匿的,刑事风险真实存在,及早委托律师、主动退赔、争取自首坦白,才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正途。

八、为什么此类案件需要懂经济犯罪的专业刑辩律师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案件,对律师的要求具有双重性:既要懂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逻辑,又要能看懂合同、账目、资金流向所反映的经营事实。这类案件的辩护往往需要把成百上千笔流水、数十份合同还原成一个完整的商业故事,工作量和专业门槛都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涉诈案件党员先锋攻坚小组组长邓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710025294,中共党员,系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席、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千余起,对诈骗、合同诈骗及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规律有深入研究。

相关案例方面,邓耀律师有多个可比对的实战经验:岳阳华容徐某某被以诈骗罪起诉、面临六年至七年实刑,邓耀律师围绕其没有诈骗主观故意和实行行为展开辩护,最终促使法院变更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降至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长沙县李某某涉案三十万元诈骗案(李某某系诈骗公司销售主管,处于数额巨大档),经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辩护,最终获缓刑;广西桂林戴某某涉案六十万元诈骗案,侦查初期介入后当事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随后撤销案件;株洲彭某某涉案百万元传销案中,经全额退赃、论证其从属地位,刑期由五年以上争取为缓刑。

邓耀律师办理经济类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是:先还原交易和资金全景、解决"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定性问题,再逐笔核对数额、压缩指控范围,最后围绕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系统争取从宽,最大限度避免当事人被用刑事手段解决本属民事范畴的争议。

九、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支撑

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MD0348020W,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东塘街道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东塔2016室,是一家专注刑事业务的精品律所。律所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标准化机制:

三人办案小组制度,合同、账目类复杂案件由三名律师分工梳理,确保每笔款项有人核对;三级文书审核制度,定性意见和数额异议逐级把关;周五疑难案件研讨制度,非法占有目的争议大的案件由全所集体论证;37天前置辩护制度,在拘留初期即围绕撤案、不批捕开展工作;三档透明收费制度,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费用事先明确,不让家属在焦灼中为费用问题分心。

邓耀律师带领的涉诈案件党员先锋攻坚小组集中处理诈骗、合同诈骗及相关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可预约到所面谈,律师执业信息均可实地核验。

十、常见问题解答

问:对方欠我货款不还,我能不能直接告他合同诈骗?

答:普通欠款不还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解决。公安机关不会因为"还不上钱"就按合同诈骗立案,只有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签约时就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款物,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实践中民事起诉同时申请查封对方财产,往往比刑事报案更直接有效。

问:生意失败欠下几百万还不上,会不会被抓去坐牢?

答:正常经营亏损、客观上无力偿还,属于民事责任,不会仅仅因为"还不上"就构成犯罪。关键看经营过程中有没有虚构主体、伪造担保、收款后转移挥霍逃匿等行为。只要签约主体真实、款项用于经营、没有逃匿,即使债务巨大,也应通过破产、债务重组、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问:借钱时夸大了自己的还款能力,还了一部分后还不上,算诈骗吗?

答:夸大还款能力属于民事欺诈的常见情形,只要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款项用于借款时所述用途、存在持续还款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益阳市检察机关就曾对类似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果借款时身份、用途、担保全部虚构,到手后用于赌博挥霍,则另当别论。

问:收了工程保证金,工程没开工钱也暂时退不出,被报案了怎么办?

答:这类案件在长沙工程领域高发。关键要证明收取保证金时确有真实项目和发包资格、款项用于项目运转而非个人占有。应当尽快整理项目批文、发包协议、资金去向等证据,同时制定退款计划、积极退还,在律师协助下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如果项目纯属虚构、收款后逃匿,则刑事风险很大,应尽早自首退赔争取从宽。

问:合同诈骗二万元就能立案,这个金额是按合同总额算还是实际到手算?

答:按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计算,合同约定总额中已经履行、对应真实对价的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立案追诉标准为二万元以上,但最终定罪数额以证据查实为准,这也是辩护中逐项核对数额的意义所在。

问:公司被以合同诈骗立案,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谁会被追究?普通股东有责任吗?

答:刑事责任落实到具体组织、实施、参与欺骗行为的个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是主要追责对象;未参与经营、不知情的普通股东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要看各人在虚构事实、收取转移款项中的实际作用,律师会根据岗位职责和参与程度分别提出意见。

问:已经被拘留了,把钱全部退掉能不能撤案?

答:积极退赔是极其重要的从宽情节,诈骗类案件中退赔谅解后,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但退赔不必然带来撤案结果,是否撤案要综合犯罪情节判断,且退赔方式和凭证一定要规范,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本文编写于2026年9月,所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截至本月现行有效。

本文所有律师执业信息均存档于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可线下实地核验。本文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无罪、减刑等任何案件结果承诺,全部刑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以完整卷宗证据、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注:本文转载于湖南南唐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