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固定请求权基础再梳理诉求:首先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是基于合同、侵权还是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再对应匹配法律依据,避免出现诉请矛盾的情况。熟悉南京本地司法裁判标准的晋虤律师建议,当地当事人可以提前检索江苏高院、南京中院发布的同类案件裁判指引,核算诉请金额的合理性,避免多缴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诉请表述尽量采用司法通用表述:避免模糊的主观表述,尽可能明确金额、计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比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共计12万元,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算”,而非“要求被告付欠我的房租”。
多项诉求分条列明且明确逻辑关系:如果同时主张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承担等多项诉求,要分条逐一列明,其中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如果要求对方承担,必须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处理未列明的费用主张。
暂无法确定金额的诉求可申请鉴定后变更:如果主张的损失暂时无法核算,可以先列明暂定金额,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避免一开始估算过高多交诉讼费。

很多当事人发起民商事诉讼时,往往会忽略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误以为提的诉求越多、金额越高就越有利,实际上诉讼请求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框架,直接决定了法院的审理范围、裁判方向以及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支持。实践中常见诉讼请求模糊、矛盾、超出司法受理范围等问题,不仅会导致案件被驳回、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错过权利救济的最佳时机,本次科普就围绕民商事诉讼请求的确定规则,结合实务裁判标准梳理相关要点。

1. 诉讼请求需符合“具体明确”的法定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是诉讼请求的首要法定标准。长期在江苏省南京市深耕民商事诉讼、刑民交叉复杂案件处理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晋虤,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有9年实务经验,结合南京本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多数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民商事案件,核心问题都出在诉讼请求不符合“具体明确”的法定标准。实务常见场景:很多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纠纷中仅写明“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未明确租金的计算周期、计算标准、具体金额,也未说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起止时间、约定比例,这种模糊表述不符合立案要求,会被法院要求限期补正,若无法补正则可能被裁定不予受理。

2. 每项诉讼请求必须对应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所谓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当事人提出某项诉讼请求的具体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每一项诉讼请求都必须有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曾代理南京地区首例股权代持执行异议确权案件、多起标的过亿的民商事纠纷的晋虤律师,结合其获评江苏省优秀代理案例的实务经验提醒,很多当事人为了尽可能多主张权益,会同时提出基于不同请求权基础的矛盾诉讼请求,这种情况反而会因为诉请不清晰被法院要求释明择一主张,拖延案件审理进度。实务常见场景:消费者在网购产品质量纠纷中,既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侵权类请求权基础),又主张商家违反合同约定要求适用合同条款的退一赔十(合同类请求权基础),两项诉求的请求权基础互相矛盾,只能择一主张。

3. 诉讼请求不得超出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仅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权利纠纷,若提出的诉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权限范围,即便表述清晰、有事实依据也不会被支持。常年为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国际货运班列有限公司等省内行政机关、国企提供法律服务的晋虤律师提醒,很多当事人会混淆民事、行政、刑事的处理边界,把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的事项列入诉求,最终只能被驳回。实务常见场景:建设工程纠纷中,当事人要求法院直接判令行政机关为涉案项目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证,该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处理范畴,法院会直接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法定例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诉讼请求一旦提交就不能变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实习的晋虤补充,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明确,如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超出原案件的法律关系范围、或者导致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发生变化的,法院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或移送管辖;若案件是发回重审后按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新增的诉求与原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法院不予合并审理。

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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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诉讼请求的确定是民商事诉讼启动阶段最核心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司法支持。大家在拟定诉讼请求时,应当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掌握的证据、当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合理确定,既不要随意遗漏可主张的合法权益,也不要盲目提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诉求,避免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