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贵德之声)

为持续规范城区市容环境秩序,严厉整治散装货物运输、店外经营、生活垃圾乱倒等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常态化开展市容环境巡查整治工作,对各类损害市容环境、扰乱城市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以案释法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各类经营主体自觉尊法守法、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文明优美的城区人居环境,现将近期查处的6起市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任某某驾驶运载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上路行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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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6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河东乡惠安路时发现,当事人任某某驾驶运载散装货物的车辆,车辆货厢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货物裸露。该行为违反了《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等易飘洒物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未密闭覆盖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任某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马某某驾驶运载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上路行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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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6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河东乡惠安路时发现,当事人马某某驾驶运载散装货物的车辆,车辆货厢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货物裸露。该行为违反了《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等易飘洒物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未密闭覆盖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马某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靳某某店外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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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6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河阴镇迎宾西路(石坡段)时,发现某店负责人靳某某在该店门口进行店外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靳某某责令限期改正。2026年9月21日,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靳某某逾期未改正。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靳某某予以行政警告并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赵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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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6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贵德县河东乡易稼源市场门口及道路周边存在生活垃圾堆放现象。根据倾倒生活垃圾特征,确认该处堆放垃圾为易稼源市场周围某超市所产生。经核查,某超市负责人赵某对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并对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赵某给予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张某某驾驶运载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上路行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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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6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河东乡惠安路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运载散装货物的车辆,车辆货厢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货物裸露。该行为违反了《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等易飘洒物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未密闭覆盖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完某某未按指定摊点从事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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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6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贵德县人民医院门口处,发现完某某存在未在指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完某某多次在贵德县医院门口摆摊经营,曾于2026年6月11日,在该地点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经我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后,仍拒不改正,继续在此处违规摆摊经营,完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到指定的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临时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整洁”。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多次违法,对当事人完某某给予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辖区各类经营主体、广大市民群众要以此次通报案例为警示,主动增强守法经营、爱护环境、维护市容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杜绝占道经营、违法处置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共同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