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日报)

转自:廊坊日报

案例简介

小明(化名)购买了为期三年的健身会员服务,合同约定:因个人原因解约需扣除总服务费30%的违约金。签约不久,小明就因工作外派向健身房提出了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的诉求。健身房则以小明违约为由拒绝全额退款。办完健身卡未消费欲解约,高额违约金条款怎么认?

律师说法

“如果健身房未对该条款进行加粗或单独提示,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指出,具体到本案,健身房未对30%违约金条款进行加粗或单独提示,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综合考量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未开卡、商家未产生直接服务成本等客观情况,同时兼顾合同提前终止确实会给商家带来一定缔约成本和预期利益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酌情扣除健身房的合理支出后返还剩余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殊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