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潘艳媚 审稿:赵进波

◆来源 :绿春警方、大兴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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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落幕 本该体面分手

上演“死缠烂打”戏码

分手后持续骚扰对方

这就触碰了法律红线

9月15日,绿春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接到张萍(化名)报警,称被人骚扰。经调查,报警人张萍与李某原系情侣关系,后双方分手,自2025年底以来,李某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消息、跟踪等方式对张萍进行滋扰,干扰了张萍的正常生活,其行为构成以发送信息、滋扰方式干扰正常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经查,李某对多次骚扰、滋扰张萍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秉持“事先风险防范”而非“事后损害救济”的理念,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绿春县公安局依法附加作出了“禁止在六个月内接触被侵害人”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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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处罚不仅对违法行为人形成了更有力的约束和惩戒,也为被侵害人提供了更持续、更直接的法律保护,有效防止了矛盾升级和危害延续,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禁止令既是惩戒约束,更是教育挽救。将禁止令制度写入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人附加特定行为限制,填补了原有法律在行为干预与风险防控方面的制度空白,实现了“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和过程管控”转型。

婚恋自由受法律保护

但情感纠葛绝不是违法滋事的理由

绿春公安将持续

聚焦婚恋、邻里等民生类矛盾纠纷

坚持源头排查、提前介入、快速处置

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以案释法

引导辖区群众树立正确婚恋观

理性处理情感纠纷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长期以来,传统治安管理处罚以罚款、拘留等惩戒性手段为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将禁止令制度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体系。

“禁止令”属于一种行政性预防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人附加行为限制,以防止再犯、保护他人权益,是本次修法的重要亮点之一。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禁令规定必须遵守

小编披星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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